我省嚴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核定暫行辦法》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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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太原2月21日訊(記者 張劍雯)嚴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推動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近日,省生態環境廳印發《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核定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於3月1日起實施。

《辦法》所稱的主要污染物,是指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等國家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以及二氧化硫、顆粒物等我省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

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我省有關要求落實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來源,總量指標無法滿足建設項目總量需求的,可通過排污權交易方式取得。

《辦法》規定,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於每年1月公告上一年度環境空氣質量年平均濃度不達標的縣(市、區)、水環境質量未達到要求的縣(市、區)。不達標縣(市、區)相關主要污染物應按照建設項目核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2倍進行置換﹔細顆粒物(PM2.5)年平均濃度不達標的縣(市、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均需按建設項目核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2倍進行置換﹔臭氧年平均濃度不達標的縣(市、區),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等主要污染物均需按建設項目核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2倍進行置換。達標縣(市、區)相關主要污染物實行1:1置換。

置換方案原則上應優先來源於項目建設單位本單位採取治理措施形成的減排量,本單位減排量不足的,實施區域總量置換,並來源於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採取的治理措施或其他減排措施形成的減排量。置換量通過排污權交易取得的,應同時符合排污權交易的相關規定。廢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排放量分別不大於3噸/年,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不大於0.3噸/年﹔廢水化學需氧量排放量不大於1噸/年和氨氮排放量不大於0.5噸/年的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可直接予以核定,不需進行主要污染物總量置換。

同時,各設區市要加強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統籌管理,優先保障符合要求的重大產業項目,推動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向綠色能源、先進制造業、數字產業,以及生物產業、現代物流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傾斜。

(責編: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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