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公布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轻微违法不罚事项共14条,首违不罚事项共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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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程国媛)记者2月6日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在日前该厅发布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公布了轻微不罚事项和首违不罚事项两大类,共计25条行为免罚。

为进一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效”改革,规范全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并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

轻微违法不罚事项涉及建设项目类、水污染类、大气污染类、固体废物污染类、其他类共计5小类14条。根据规定,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只要同时满足4个条件,包括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处于施工初期、责令改正后及时按要求完成整改,即可免予处罚。

11条首违不罚事项涉及水污染类、大气污染类、固体废物污染类、排污许可等共计4小类11条,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为。

以后,我省将依法对以上25条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和首次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例如,按照法律规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法最高可处以100万元罚款;而依照“免罚清单”,如果同时满足5个条件,可不予处罚:不含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只有一个污染因子超标;小时均值超标倍数小于0.1倍;一个自然日内累计超标排放不超过4小时;责令改正后,及时按要求完成整改。

同时,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细化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事项和情形,并未赋予违法排污者法外“特权”,更不是“免责清单”。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将遵循免罚不免责的原则,既规范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责编: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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