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經濟林發展條例》7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五度以上坡耕地調整為退耕還林地
本報訊(記者史晶雯)5月19日,記者從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 《山西省經濟林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自7月1日起施行,是全國首部經濟林發展地方性法規。
據介紹,我省經濟林,既有悠久的種植歷史,又有獨特的地理條件,近年來每年新發展經濟林在100萬畝以上,成為繁榮縣域經濟、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來源。據統計,僅干果一項,2019年,全省總面積已達1950萬畝,產量24.32億公斤,產值達到175億元。
《條例》共34條。重點規定了經濟林發展應當遵循的原則,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各個層面上經濟林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規劃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林權制度的改革,基地建設,良種選育,防災減災,林產品深加工及領域拓展,技術研發和培訓,林業專業合作社,經營機制,經費保障,基礎設施建設,品牌創建,法律責任等內容。
省人大常委會農村工作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說,我省經濟林的發展目前還存在著規劃體系不夠完善﹔經營管理比較粗放﹔品種化、合作化程度低﹔技術力量薄弱,典型示范引領不夠﹔產業鏈不完善,經濟效益上不來﹔品牌效應、宣傳力度不夠等問題,隻有通過立法來引領、規范、推動經濟林走上發展的快車道。
當前我省經濟林產業正進入轉型升級發展的關鍵時期。圍繞經濟林發展開展立法,充分發揮立法的引領、推進和保障作用,對於全面打贏脫貧攻堅和生態治理兩場戰役,實現經濟林產業持續高效發展,穩定增加農民收入,推動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建設美麗山西,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
據介紹,《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保障經費,支持經濟林的良種選育、良種引進、種苗繁育、基地建設、提質增效、科技開發以及推廣示范。
《條例》要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林權制度改革,完善集體林權制度,鼓勵和引導農戶採取轉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通過股份合作等形式發展集體經濟林,推動農民變股東、資源變資產,確保農民受益,實現可持續穩定增長。
《條例》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議標的方式,支持扶貧造林專業合作社取得綠化造林工程﹔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有資質的扶貧造林專業合作社參與經濟林發展。這對貧困戶來說,也是一筆可觀的收入。
《條例》明確要求,應當將二十五度以上坡耕地依法調整為退耕還林地,可以將其作為經濟林發展用地。這個規定,對於貧困戶來說,既能享受到政府退耕還林補償款,又能在經濟林種植中增加收入,相當於兩次收益。如果在經濟林中再搞復合經營,那就是三次收益。所以說,這條規定,對於穩定增加貧困戶收入,非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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