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冰
山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冰多年來一直關注《山西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他對這方面的研究更多集中在 《條例》出台前后的對比和施行后的現實意義上。
李冰認為,《條例》的頒布施行,符合十八屆四中全會依法治國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推進了我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法制化進程。首先,該《條例》是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進一步細化和補充。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推行集體協商制度,但目前勞動法律對集體協商基本都是原則性規定,可操作性不足,而其他的部門規章立法層次普遍偏低,內容上又缺乏剛性約束力,且在針對違反工資集體協商義務應承擔責任及懲戒措施方面,缺乏法律意義上的制約性和強制力。《條例》的頒布推進了我省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法制化進程。其次,該《條例》有效彌補了勞動立法的不足和勞動合同簽訂的不足。如在《勞動合同法》多項條款中,明確勞動合同約定不明確的,執行集體合同約定﹔規定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勞動標准不能低於集體合同的約定等。所以說,集體合同是勞動關系調節中不可或缺的中間層面,是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必要細化和補充,具有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無法替代的功能。再次,公開、公平、合理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水平,有助於穩定勞動關系。該 《條例》為勞動者提供了依法、理性、有序反映訴求的渠道,也保障了用人單位的持續健康發展,是促進勞資溝通、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的重要法律手段。
李冰說,《條例》的實施將促進勞動關系的協調穩定和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是市場經濟國家解決企業工資合理分配問題的通行做法,通過平等協商簽訂工資協議,可以促進勞資溝通和理解,把勞動者的利益訴求納入理性合法的軌道,有利於建立和諧穩定的企業勞資關系,調動廣大職工群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職工能夠共享企業改革發展的成果,實現勞資互利共贏。
那麼,《條例》的制定實施具有哪些現實意義呢?
李冰分析了五點:其一,實行工資集體協商可以緩解和解決拖欠工資這一難題。企業工資由勞資雙方通過對話、共同協商決定,簽訂的協議與勞動合同一樣具備法律效力。其二,工資集體協商可以幫助企業建立健全科學的企業管理基礎性制度。因為工資集體協商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協商工資分配制度,通過勞資雙方共同研究、協商、制定出比較嚴謹、科學,具有可行性的工資制度,可充分調動廣大勞動者積極性和創造性。其三,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能強化和規范企業的工資管理,把企業的勞動關系調整納入法制化的軌道,從源頭上控制勞資糾紛,從而促進企業生產經營的良性健康發展,構建社會的和諧穩定。其四,通過集體合同約束,有效避免在合同期內因協商過的工資問題再發生勞動爭議,這樣使企業有了一個比較穩定的發展環境。其五,企業間的競爭將更加有序,因為同行業同崗位的工資水平差不多,避免了相互間挖人現象,穩定了職工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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