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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 讓工會維權挺起了腰杆

時間: 2014年12月23日05:06  來源: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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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工資收入是職工的主要生活來源,也是每個職工最為關心的切身利益問題。為規范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我省制定的《山西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4年9月20日通過,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如何系統、准確地理解和掌握法律精神與法律規定,使之盡快走到職工身邊,發揮其維護職工工資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的作用,本報特邀參與條例制定的法學專家、工會干部及廣大職工代表、律師等各界人士,談體會、說認識、論操作,使讀者對條例有個更為明了的認識。

1 對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意義深遠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舉國上下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要精神之際,《山西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制定並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這對於保障廣大職工群眾合法權益、促進我省企業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推動我省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公平正義需要法治來保障。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益主體多元化,各方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矛盾不可避免,工資是勞動者的核心權益,以工資為核心的集體協商制度,就是協調解決勞動關系雙方利益矛盾的主要制度,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建立健全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基礎性制度。工資集體協商立法不只是關系到企業工資分配的規范和勞動者權益的保護,而且關系到對市場經濟基本秩序的規范,意義重大。
    雖然國家在20世紀90年代的《勞動法》中就提出集體協商,自上而下地開始推行以工資為主要內容的集體合同制度,但無論是 《勞動法》《工會法》還是《勞動合同法》,對集體協商都只是原則性規定,可操作性不強,系統性不夠,都屬於集體協商的間接上位法,集體合同制度的直接上位法一直缺位。而勞動行政部門先后制定的《集體合同規定》《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等又屬於部門規章,法律意義上的制約性和強制力不足,罰則方面又缺乏剛性規定,集體合同地方立法尤顯重要。
    《山西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從宗旨、原則、雙方權利義務、協商程序及要求等各個方面對工資集體協商進行系統性規范,對完善我省地方法規體系、促進經濟社會穩定發展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影響。

2 解決了實踐中的“不想談”“不敢談”“談不攏”難題

    當前實踐中,工資集體協商主要存在 “企業不想談、不履行﹔職工不敢談、不會談﹔雙方談不攏”的問題。一是對於企業的 “不想談、不履行”,《條例》將響應職工方提出的協商要約明確規定為企業應當履行的強制性義務,並設定了相應的處罰條款。《條例》同時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工資集體協商負有組織領導職責,要求建立健全考核激勵機制,將企業簽訂、履行工資集體合同情況列入企業社會信用體系﹔情節嚴重的,並向社會公示。通過行政處罰和信用約束推動企業響應職工方的協商要約,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條例》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依法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同時賦予縣級以上地方工會通過《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和《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來督促企業履行權利。對於不履行集體合同的,《條例》規定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對於小微企業底子薄、人數少、不好談的問題,《條例》引入區域性和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讓小微企業的勞動關系雙方聯合起來共同協商,通過區域性和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來覆蓋小微企業,提高協商效率,降低協商成本。此外,《條例》還設定了“續簽”情形,對已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協商規范質量高的企業,可以通過續簽來提高協商效率、降低協商成本。二是對於職工方的“不敢談、不會談”。雖然工資集體協商對於職工而言是可以選擇性的權利,但對於工會來說,由於工會是職工方的代表組織,《工會法》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所以積極主動地代表職工一方與企業行政方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是工會必須履行的職責。為此,《條例》賦予了上級工會代下級基層工會提出協商要約的權利,同時為解決企業職工“不會談”的難題,《條例》還要求各級地方工會要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制度,加強對基層企業工會協商工作的指導。《條例》特別是對包括勞動行政、工會、企聯、國資、中小企業局、工商聯等多家成員單位的協調勞動關系委員會和各成員單位,設定了為企業工資集體合同合法性提供免費咨詢的義務。對於職工方協商代表的保護,《條例》還設定保護性條款,禁止對協商代表進行打擊報復,同時《條例》規定了各級地方工會對職工方提供法律援助的職責。三是對於雙方的“談不攏”。在西方一些國家,基層勞資雙方“談不攏”,可以提交由地方勞動關系三方組成的機構來仲裁,這實質上也是政府參與下的勞資雙方更高層面的協商談判。但在我國,由於司法制度沒有規定可以通過仲裁、訴訟解決,目前執行的是勞動行政部門協調處理制度。為此,《條例》將協調解決協商中的爭議規定為各級協調勞動關系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的義務,通過增加協調處理部門來解決協商不成的問題。

3 用好這個勞資雙方加強理解溝通的有效平台

    廣大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需要保護,同時企業發展也需要和諧穩定的環境和積極性高、責任心強、愛企敬業的職工隊伍,工資集體協商是企業勞資雙方加強理解溝通、激發廣大職工群眾積極性、創造性的有效平台。我省自2002年推行工資集體協商以來,在省委的高度重視和堅強領導下,各級勞動關系三方積極努力,工資集體協商取得明顯成效,目前覆蓋企業9.4萬余戶,覆蓋職工480余萬人。2009年全國總工會在我省召開了行業工資集體協商現場推進會,2012年新華社國內動態清樣專題報道了我省的經驗做法,2013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 《關於深入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指導意見》,2014年省人大制定了專項地方性法規。希望全省各級工會組織認真貫徹落實省委 《意見》精神,切實履行代表和維護職工權益的職責,以《條例》頒布施行為契機,進一步推動我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再上一個新台階。

維權大家談

    廣大職工和工會干部認為,《山西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的出台,將有效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深入開展,成為維護職工收益權的有力武器。
    企業工會主席作為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組織者和職工方的首席代表,處於重要位置,發揮著關鍵作用。工會要加強協調、積極作為,共同形成“要約發出去、協商談起來、協議簽下去”的濃厚氛圍。

    ——省建五公司工會主席杜江

    《條例》有利於進一步維護好職工的切身利益,是職工和企業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手段。對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來說是催化劑,也是黏合劑,對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也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山西電建三公司的郭路軍

    工資永遠是我們最關心的利益問題。過去,即使認為工資、獎金的發放不合理,職工們也都敢怒不敢言。現在,有了法律為我們“撐腰”,我們可以理直氣壯地談工資、談獎金了,尤其是《條例》中關於津貼補貼可以協商的條款讓我們企業職工尤為激動。

    ——祁臨高速公司職工劉晉斌

    我們醫院是太原市民營醫院中第一家成立工會組織的,也是第一家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一開始,以為協商是有人帶領職工 “鬧事”,但是經過談判后,醫院整體面貌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職工精神狀態好了,隊伍更穩定了。《條例》出台后,我相信會有更多的職工和老板能感受到工資集體協商帶來的好處。

    ——山西現代婦產醫院院長俞國平

    要真正讓《條例》落到實處還要加大宣傳力度,讓企業管理者特別是民營企業老板認識到工資集體協商是促進企業與職工雙贏的助推器,從思想上願意協商、支持協商。

    ——太原高新區總工會副主席黃喜德

維權小資料

    目前,我省共建有基層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21892個,有工會成員擔任的專兼職勞動爭議調解員39838名,具有勞動爭議仲裁資格人員211名,每年受理各類勞動爭議案件2000余件。
    近兩年,省總工會法律部先后舉辦工會法律干部、勞動法律監督員、勞動爭議調解員等專業培訓班15期,直接培訓工會法律工作者1000多人次,培訓專兼職勞動爭議仲裁員500多名、勞動爭議調解員800名、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600名。
    省總工會職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兩年來先后為79起重大勞動爭議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指導市、縣工作站提供法律援助案件760件,為職工提供咨詢代書5681件。
    省總工會和11個市、119個縣區全部建立起職工法律援助和法律維權服務機構以及職工法律援助志願者隊伍,為職工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維權服務工作。

郭新民(省總工會常務副主席)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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