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規范行政裁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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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8月6日,省政府公布《山西省行政裁決程序規定》,以規范行政裁決程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居中對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進行裁處的行為。申請行政裁決應符合的條件包括:申請人與申請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等。申請行政裁決應向裁決機關提交申請書、相關証據和申請人身份証明等材料。申請行政裁決,可以書面申請﹔書面申請困難的,也可以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或者裁決機關指定的互聯網渠道等方式提出,也可以當面提交行政裁決申請書。口頭申請的,裁決機關工作人員進行當場記錄,經申請人核對后簽名並按指印。

裁決機關審理案件,遵循自願、合法原則組織當事人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裁決機關制作調解協議書,由當事人簽名按指印或者單位蓋章,主持調解的裁決人員簽名並加蓋裁決機關印章。調解協議自當事人簽名按指印或者單位蓋章之日起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裁決機關及時作出行政裁決。裁決機關作出裁決決定后制作行政裁決書,並依法向社會公開。

裁決機關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裁決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裁決的,裁決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何寶國)

(責編: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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