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 法治護航

——《山西省文物保護條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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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游客正在參觀太原晉祠聖母殿。本報記者王昕攝


  6月3日至4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召開,審議通過《山西省文物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繼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后,全國首部省級地方性配套法規。《條例》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法治護航
筑牢文物保護制度基石

  山西是文物大省,文物資源豐富,文化底蘊厚重。文物資源在壯大文化旅游、建設文化強省、促進高質量發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制定《條例》是建設文化強省、提升民生福祉的務實舉措。”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委副主任張漢琦表示,“要充分發揮法治規范引領作用,細化國家文物保護法要求,總結我省文物保護的經驗,將實踐中成熟有效的做法上升為法規規范,服務保障文物事業高質量發展,進一步促進文旅融合,加強文物展示利用,以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文化生活的需要。”
  據悉,《條例》是省人大常委會的重點立法項目。省委及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對該立法項目高度重視,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委提前介入,與省司法廳、省文物局共同研究擬訂草案框架結構,積極推進起草進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委組織多場座談會、論証會,廣泛聽取部分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的建議﹔赴多個縣市開展立法調研,對《條例》草案反復論証修改,先后數易其稿,旨在努力增強其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

創新機制
構建文物保護全鏈條管理體系

  《條例》共八章六十二條,圍繞不可移動文物、考古發掘、館藏與民間收藏文物、研究與利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系統規定,突出保護優先、管理規范、責任清晰、利用有序等原則。
  《條例》充分結合山西文物資源稟賦、具體工作實踐和社會發展需求,首次將“先調查再建設、先考古后出讓”前置規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特殊保護機制、瀕危重要低級別文物優先保護機制、地下文物保護責任人制度、文物保護單位核定公布頻次要求、低級別文物劃定公布保護區劃、文物數字化保護戰略、文物價值挖掘研究和闡釋利用等內容寫入法規,以法治之力守護“地上文物看山西”的金字招牌。
  在不可移動文物保護領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在舊城區改建、城中村改造、土地成片開發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文物普查、專項調查等工作,事先組織進行相關區域內不可移動文物調查,對於新發現的文物,及時開展核定、登記、公布工作,並依法採取保護措施。未經調查,任何單位不得開工建設,防止建設性破壞。”
  考古發掘領域,《條例》確立“考古前置”制度,特別是第二十九條規定:“在頒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或者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前,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等文物保護工作。”
  在民間收藏文物管理方面,既體現規范又彰顯溫度。《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資、集資、出資等方式設立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鼓勵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組織合法收藏文物”,激發了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的熱情。

活化傳承
讓文物融入現代生活

  文物保護不是冰冷的封存,而是溫暖的傳承。《條例》專門設立“研究與利用”章節,《條例》第四十七條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文物資源優勢,推進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與旅游產業融合發展,將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考古遺址公園等納入旅游線路,促進歷史文化遺產活化利用。”讓文物真正走進百姓生活。
  在數字技術賦能方面,《條例》走在全國前列。《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文物資源大數據平台,推進文物數據資源互通、信息共享。”
  針對文物安全痛點,《條例》打出“組合拳”。《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文物安全工作進行督察指導。”《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投訴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人或者舉報人。”《條例》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還對刻劃文物、違規飛行無人機等行為設定罰款標准,牢牢織密文物安全防護網。

本報記者王佳

(責編: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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