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辦法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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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晚報訊(記者 薛建英)12月24日,山西晚報記者從省政府辦公廳獲悉:我省已出台《山西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筑設計施工監理管理服務辦法》,以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建筑管理,切實提高農村房屋質量。《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辦法》適用於在全省城鎮開發邊界以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依法依規取得用地審批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手續的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的農村住房建筑活動及管理服務。《辦法》中,農村住房建筑分兩類:農村自建低層住房,指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內、兩層以下(含兩層)、跨度小於6米的農民自建自住房屋﹔農村其他住房,指上款規定之外的其他農村住房建筑。
  《辦法》明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的農村住房建筑活動及管理服務,應當堅持功能現代、結構安全、成本經濟、綠色環保、風貌協調的原則,建設現代宜居農房,提升鄉村風貌。農村住房建筑應當選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因地制宜促進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應用,推廣建筑牆體保溫和太陽能光熱、光伏等綠色低碳技術應用,推廣裝配式技術,鼓勵使用節能低碳、安全性好、性價比高的綠色建材和本土材料。
  我省鼓勵培訓合格的鄉村建設工匠等從業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成立農房建設專業合作社、農房建設公司、農房建設監理公司、建設類勞務公司等,承攬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設項目。鼓勵房屋建筑企業成立農房建設分公司,參與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筑活動。建房人在農村自建低層住房項目開工前,應當確定設計圖,與施工方、監理方簽訂書面合同,約定住房保修期限和相關責任。農村其他住房建筑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建設項目基本建設程序,落實建筑許可、工程發包與承包、工程監理、安全生產、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等監督管理要求。
  《辦法》還明確,對擅自變更農村住房用途的行為,應當立即制止並報縣級相關主管部門處置。未依法辦理用地、規劃建設等有關審批手續,對農村住房實施建設(新建、改擴建、翻建)的行為,應當立即制止並依法處置,或報縣級相關主管部門處置。違規變動農村住房主體和承重結構進行裝飾裝修的行為,應當立即制止並報縣級相關主管部門處置。

(責編: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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