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規范城鎮供水價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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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11月18日,省發展改革委、省住建廳公布《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規范城鎮供水價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

城鎮供水價格是指城鎮公共供水企業通過一定的工程設施,將地表水、地下水進行必要的淨化、消毒處理、輸送,使水質水壓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后供給用戶使用的水價格。城鎮供水實行分類水價,根據使用性質分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種用水三類。

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價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設置應當不少於三級,級差按不低於1:1.5:3的比例安排。其中,第一階梯水價原則上應當按照補償成本的水平確定, 並應當考慮本期生產能力利用情況。非居民用水及特種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各地要根據(山西省用水定額DB14/T 1049),充分考慮水資源稀缺程度、節水需要和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分檔水量和加價標准。

各地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實行容量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容量水價用於補償供水固定成本,計量水價用於補償供水的運行維護費用等。以旅游業為主或季節性消費特點明顯的地區可以實行季節性水價。在枯水期實行較高的價格,豐水期實行較低的價格。(何寶國) 

(責編: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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