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礦復工復產驗收管理辦法》修訂出台
驗收不合格的煤礦不得擅自恢復建設或生產
《山西省煤礦復工復產驗收管理辦法》修訂出台
驗收不合格的煤礦不得擅自恢復建設或生產
山西晚報訊(記者 薛建英)6月10日,山西晚報記者從省政府辦公廳獲悉:近日《山西省煤礦復工復產驗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修訂出台,旨在進一步規范全省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工作,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維護煤礦生產建設秩序,確保安全生產。
為規范全省煤礦復產復建驗收工作,省政府辦公廳於2016年制定了《山西省煤礦復產復建驗收管理辦法》。此次新修訂的《辦法》明確,市縣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上一級主體企業要堅持程序從簡、驗收從嚴的工作原則,採取“分級負責、分類實施”的驗收方式,開展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工作。在分級負責方面,明確市、縣(市、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承擔本級直接監管煤礦的驗收工作。在分類實施方面,提出企業驗收和部門驗收兩種類型,取消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與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聯合驗收的方式。針對煤礦不同的停工停產情形,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上一級主體企業分類實施。
《辦法》進一步嚴格了審核簽字層級,規定煤礦企業在履行復工復產驗收程序,並經屬地煤礦安全直接監管部門驗收合格后,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進一步加強了停工停產期間安全管控,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對被責令停工停產整頓煤礦落實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証、駐礦盯守、停止審批民用爆炸物品、停供生產建設用電等措施。
《辦法》明確,復工復產驗收要根據有關規定執行。對達到驗收基本條件的煤礦,驗收結論為合格﹔否則,驗收結論為不合格。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煤礦,不得擅自恢復建設或生產。在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和復工復產驗收過程中,發現煤礦存在越層越界、擅自改變開採方式、採用破壞方法開採等違法採礦行為,要及時通報自然資源部門查處。未經依法查處的,不得下達復工復產通知。對於煤礦企業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重大事故隱患依法被責令停工停產整頓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並進行整改。整改結束后要求恢復建設生產的,由屬地煤礦安全直接監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並經駐地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處審核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批准后,方可恢復建設生產。
《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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