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1月1日起
新修訂的《山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施行
自2024年1月1日起
新修訂的《山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施行
本報太原12月7日訊(記者郝薇)12月5日,記者從省市場監管局了解到,我省新修訂的《山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據悉,《條例》充實細化了消費者的權利。例如,消費者可以對未經同意“發送商業信息”、未征得同意“自動續費”等行為大膽說“不”!
《條例》還回應了消費熱點難點問題。針對網絡直播營銷新業態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細化完善了直播平台、直播間運營者的責任義務﹔針對預付式消費退費難的問題,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的預收資金監管平台,經營者決定停止服務或遷移場所的,應提前30日有效告知已支付預付款的消費者﹔針對市場“鬼秤”損害消費者權益問題,規定了商品交易市場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公用計量器具”等。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不保護濫用投訴舉報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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