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進一步規范光伏產業用地

一律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等三類土地

山西新聞網>>政務頻道>>政策解讀

時 間
/
分 享
評 論


  本報太原9月12日訊(記者王佳麗)為進一步規范光伏產業用地,近日,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能源局、省林業和草原局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支持保障的補充通知》(以下簡稱《補充通知》)明確提出,新建、擴建光伏發電項目,一律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基本草原、I級保護林地。
  《補充通知》明確,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陣用地(含光伏面板、採用直埋電纜敷設方式的集電線路等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含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場內外道路等用地),根據用地性質實行分類管理。
  《補充通知》指出,光伏方陣用地不得佔用耕地,佔用其他農用地的,應根據實際合理控制,節約集約用地,盡量避免對生態和農業生產造成影響﹔涉及使用林地的,須採用“林光互補”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區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區域覆蓋度低於50%的灌木林地,不得採伐林木、割灌及破壞原有植被,不得將喬木林地、竹林地等採伐改造為灌木林地后架設光伏板。鼓勵採用“草光互補”模式。
  對於光伏發電項目配套設施用地,《補充通知》要求,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依法依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其中,涉及佔用耕地的,按規定落實佔補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標准,位於方陣內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陣的道路,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佔用耕地的,按規定落實進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設用地管理。
  此外,之前規定批准立項的光伏發電項目(包括動工和未動工建設),可按批准立項時用地預審和用地有關意見執行,不得擴大項目用地面積和佔用耕地林地草地面積,嚴禁耕地拋荒、撂荒。生態保護紅線內零星分布的已有光伏設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管理,嚴禁擴大現有規模與范圍,項目到期后由建設單位負責做好生態修復。

(責編:王丹)

山西日報、山西晚報、山西農民報、山西經濟日報、山西法制報、山西市場導報所有自採新聞(含圖片)獨家授權山西新聞網發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務必注明來源,例:"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

凡本網未注明"來源:山西新聞網(或山西新聞網——XXX報)"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