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提出鼓勵公共文化服務創品牌
《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提出鼓勵公共文化服務創品牌
本報訊 加大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力度﹔免費或優惠向公眾提供公共文化服務﹔開展公共文化服務品牌化建設……7月31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舉行新聞發布會,對剛剛由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了介紹。
加大建設力度
目前,我省擁有包括圖書館、文化館、文化站、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在內的公共文化機構2萬余家,全省公共文化服務場館全部免費開放。2020年至今,開展群眾文化服務活動近百萬次。然而,與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利用、公共文化服務供給仍不充分。
《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標准、規定,建設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工人文化宮、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等公共文化設施,並及時公布公共文化設施目錄和有關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或者改變其用途,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改變其功能、用途。鼓勵具備條件的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的圖書館和農家書屋、職工書屋、文化活動室及其他符合條件的公共文化場所成為分館或者服務點。
我省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建設公共文化設施建設﹔鼓勵通過資助項目、贊助活動、參與運營等方式參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提供公益性服務
“我省公共文化設施提供的服務是公益性的,而不是經營性的。”在發布會上,相關部門負責人強調,公共文化設施提供的服務屬於基本文化服務,它的形式是免費或優惠服務。
《條例》規定,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根據功能、特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公共文化設施在滿足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需要的前提下,可以開展與公共文化服務相關聯的收費服務。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收取費用的,每月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應當不少於4天。
該負責人指出,一些不屬於基本服務的項目可以收取一定費用,例如圖書館的文獻打印和復印等,但它們不是公共文化設施主要的服務內容和服務形式,收費是為了補償成本,而不是營利。
《條例》規定,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或者提供服務等收取費用的,應當堅持公益屬性,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批准。收取的費用依法納入監管,用於公共文化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鼓勵開展品牌建設
《條例》規定,我省公共文化服務開展品牌建設。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圍繞傳承弘揚山西特色文化,組織開展公共文化活動,展現、闡釋、傳承歷史文化遺產承載的文化價值和精神內涵﹔完善紅色文化傳承、創新、傳播、開發體系,利用紅色文化遺址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紅色資源,加強文藝創作,培育山西紅色文化品牌﹔組織開展百姓大舞台、大家唱、村晚等公共文化活動,引導和支持群眾在中國傳統節日、法定假日期間,開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民俗活動。
對於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開展與公共文化設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務活動﹔對應當免費開放的公共文化設施收費或者變相收費﹔收取費用未用於公共文化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挪作他用等行為,《條例》規定,由其主管部門或者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本組稿件由 李俊華 採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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