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四年十二月七日中共山西省委十屆六次全體會議通過﹚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是在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入決定性階段召開的一次重要會議。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 《決定》),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基本原則、主要任務,為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指明了方向。為抓好《決定》精神的貫徹落實,加快推進法治山西建設,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深刻認識加快推進法治山西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充分認識重大意義。法治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事關人民幸福安康、事關社會公平正義、事關國家長治久安、事關我們黨執政興國的根本大業。當前,我省正處在一個重要歷史關頭,改革發展穩定的任務異常繁重,肅清系統性、塌方式嚴重腐敗問題的任務異常艱巨。面對這種嚴峻、復雜、尖銳、特殊的形勢,要從根本上刷新吏治、凝聚民心、革弊立新、激濁揚清,完成“淨化政治生態,實現弊革風清,重塑山西形象,促進富民強省”的目標任務,必須堅持依法治理、標本兼治,按照依法確定權力、科學配置權力、制度約束權力、陽光行使權力、合力監督權力、嚴懲濫用權力的“六權治本”思路,把權力真正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同時,隨著工業化、城鎮化、信息化的深入發展,隨著資源型經濟轉型綜改試驗區建設的不斷深化和各方面改革措施的逐步出台,各種矛盾、風險、挑戰更加突出,要更好地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實現激發活力和維護秩序相協調,必須充分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范作用,發揮法治在民主性、統一性、權威性、穩定性、預見性、操作性等方面的內在優勢,最大限度地凝聚全省共識,為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而努力。
(二)清醒認識法治山西建設的現狀。長期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省高度重視法治建設,先后出台《法治山西建設實施綱要》和《關於深化法治山西建設的實施意見》(晉發〔2013〕15號),作出建設法治山西的重大決策部署,法治山西建設得到積極推進,地方立法有所加強,執法司法水平逐步提高,體制機制不斷完善,全社會法治觀念明顯增強。但是,必須清醒看到,與時代發展要求和人民群眾的期待相比,同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目標相比,我省法治建設還存在較大差距和許多問題,有些還相當突出,主要表現為:地方立法的針對性、科學性、操作性、時效性不強,立法工作形式化、部門化和爭權諉責現象較為突出,現有地方性法規中過時規定、沖突條款和機制漏洞還比較多﹔執法司法過程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比較嚴重,執法體制權責脫節、多頭執法、選擇性執法現象仍然存在,執法不規范、不嚴格、不透明、不廉潔現象較為突出,人民群眾對執法司法不公和腐敗問題反映強烈﹔崇尚法治的社會氛圍不濃,鼓勵依法維權、褒獎依法辦事的激勵機制尚未形成,一些社會成員纏訪鬧訪、以訪施壓、擾亂社會秩序的問題大量存在,一些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的問題十分嚴重﹔基層法治工作者隊伍建設還比較薄弱,專業化、職業化、規范化程度比較低,能力素質和紀律作風還不適應加快推進法治建設的要求。這些問題,嚴重違背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制約法治山西建設深入推進,損害人民群眾利益,妨礙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必須採取切實措施加以解決。
(三)推進法治山西建設的總體要求。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圍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堅持從山西實際出發,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依法維護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安全穩定,促進全省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實現山西廉潔發展、轉型發展、創新發展、綠色發展、安全發展、統籌發展,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提高地方立法水平
(四)落實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把強化憲法實施作為法治建設的根本任務,切實維護憲法的尊嚴和權威。強化各級領導干部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意識,組織全社會深入學習憲法基本知識和基本原則,推動形成崇尚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的濃厚氛圍。每年十二月四日,在全社會組織開展弘揚憲法精神的系列專題活動。依據全國人大有關規定,落實憲法宣誓制度,組織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完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制定出台《山西省各級人大常委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把所有規范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范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范性文件。加強各級人大對憲法法律實施的監督,定期組織開展憲法實施監督活動,嚴肅追究和糾正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
(五)完善地方立法體制。加強黨委對地方立法工作的領導,健全重大問題決策程序。對地方性法規制定和修改的重大問題,人大常委會黨組必須報同級黨委討論決定。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法規立項、法規起草、立法決策中的主導作用,涉及全省性、綜合性、基礎性重大事項的法規草案,由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起草。加強人大立法能力建設,增加有法治實踐經驗的專職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立法專家顧問制度,建立全省立法專家信息庫和立法咨詢基地。完善政府立法體制和規章制定程序,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機制,重要的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明確省、市兩級立法權限和范圍,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立法事項由決策機關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堅決反對並有效防止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利益法制化。做好設區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立法權的有關工作,及時制定相關指導意見。
(六)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把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充分溝通協商、科學論証評估、依法審議表決作為立法的基本程序,最大限度凝聚社會共識、提高立法質量。健全向下級人大征詢立法意見和立法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見制度,把審議代表議案、辦理代表建議同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規緊密結合起來,逐步實行本級人大代表分專業分重點參與地方立法工作機制,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人數,更多發揮人大代表參與起草和修改法規的作用。探索建立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規草案的機制,逐步擴大立法專家參與起草法規的范圍,形成開放多元的地方法規起草工作格局。發揮高等院校立法專家咨詢基地的作用。充分開展立法協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立法協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証、評估、咨詢機制,努力預防立法決策可能造成的風險。
建立基層立法聯系點制度,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創新立法項目公開征集機制,實行立法規劃、立法計劃和法規規章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制度,完善立法重大事項聽証制度,建立對公眾意見與建議採納情況限期反饋制度。健全立法協調機制,修改《山西省地方立法條例》,加強省人大與省政府之間的立法工作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由省人大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協調決定,避免久拖不決。完善立法審議和表決程序,一般實行兩審制,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分歧較大的實行三審制。對法規草案重要條款可以單獨表決,提高立法的精細化程度。加強地方立法后續評估工作。完善法規規章清理機制,對現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組織開展全面清理。
(七)圍繞“六大發展”加強重點領域地方立法。結合我省地方立法實際,堅持立改廢釋並舉,努力實現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人民群眾期待要求相呼應,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工作主動適應改革發展需要。在制定和完善國家有關法律實施細則的同時,今后一個時期重點加強以下領域地方立法工作:一是圍繞廉潔發展,抓緊完善礦業權管理、土地開發、房地產、基礎設施建設等重點領域和行政審批、招投標、資金分配等關鍵環節的法規制度,抓緊完善推進人大監督、確保依法決策、發展協商民主、規范基層民主等方面的法規制度,促進資源市場化配置,監督權力規范化行使。二是圍繞轉型發展,抓緊完善煤炭行業管理方面的法規制度,抓緊制定促進資源產業轉型和促進裝備制造、新型材料、文化旅游、現代服務、現代農業等新興產業加快發展的法規制度。三是圍繞創新發展,抓緊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服務體系建設、科技體制改革、科技人才引進、產學研合作、優先發展教育等方面的法規制度,抓緊完善促進各類開發區健康發展的法規制度。四是圍繞綠色發展,抓緊完善資源節約、生態保護、污染防治、採煤沉陷區治理、生態補償等方面的法規制度,為循環經濟、低碳經濟、綠色經濟發展創造條件。五是圍繞安全發展,及時把近年來安全生產、矛盾化解、維護穩定等方面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上升為地方法規,抓緊制定安全生產管理、社會治安防控、矛盾糾紛調解、社會治理創新、社會風險評估、互聯網安全管理、食品藥品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防災減災等方面的法規制度。六是圍繞統籌發展,抓緊制定城鎮化規劃、城中村改造、新農村建設、集中連片扶貧、民營經濟發展、區域經濟合作、外向型經濟發展、軍民融合發展等方面的法規制度,抓緊完善法律援助、社會保障、教育均衡、保障性住房、公共文化服務、全民健身運動等改善民生的法規制度。
三、加快法治政府建設,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八)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各級政府必須在黨委的領導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結合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貫徹依法確權、科學配權、制度限權的精神,依法規范和界定省、市、縣、鄉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法定權力和責任。按照職能部門起草、編制和法制部門核定、廣泛征求意見、充分論証評議等程序依法合規通過,按國家要求公布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推進政府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構建和形成“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體制機制,嚴禁在憲法法律之外出台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行政決定,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按照中央明確的省、市、縣各級政府事權框架,強化省政府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職責,強化市、縣兩級政府執行職責,推進各級政府事權規范化、法治化。
(九)規范和完善行政決策機制。加強行政決策程序建設,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証、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建立重大決策公開征求意見和民主協商制度,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專業性較強的應當聽取相關領域專家意見,涉及群體性利益調整或可能產生社會穩定風險的必須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前,應當由政府法制機構或本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制度,建立以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實行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列席重大會議、參與重要文件起草制度,保証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方面發揮法律把關作用。建立重大決策后評估制度,完善政策修訂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嚴重后果的,以及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決策的,嚴格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十)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根據各級政府事權職能,省級政府部門主要承擔重大、復雜、跨區域執法職能,對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生產直接相關的行政執法活動,主要由市、縣兩級行政執法機關實施,推動執法重心下移,合理配置執法力量。大力推進實施綜合執法,大幅減少市、縣兩級政府執法隊伍種類,重點在食品藥品安全、工商質監、公共衛生、安全生產、文化旅游、土地礦產、資源環境、農林水利、交通運輸、城鄉建設等領域內推行綜合執法,有條件的領域可以推行跨部門綜合執法,著力解決權責交叉、多頭執法、多層執法和執法缺位的問題。完善市、縣兩級政府行政執法管理,規范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理順行政強制執行體制。理順城管執法體制,加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建設,加強執法隊伍管理和監督,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証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依法取得執法資格的,不得從事執法活動。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嚴禁收費罰沒收入同部門利益挂鉤。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充分發揮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聯席會議的作用,進一步完善案件移送標准和程序,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之間的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案件移送和受理監督機制,建立有案不移、移案不收和以罰代刑的責任追究制度,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
(十一)深入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把嚴格、規范、公正、文明作為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的基本要求,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嚴厲查處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違法案件,切實維護公共利益和經濟社會秩序。以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為重點,完善執法程序,規范操作流程,實行全程記錄,確保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律、按程序履行職責。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強化各部門法制機構的把關職責,未經審核的不得作出決定。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准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准,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規范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以執法信息化為引領,加強各級行政機關網上辦事平台建設,切實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依法界定執法職責,科學設定執法崗位,加強執法評議考核,強化執法責任追究機制。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堅決懲治執法不公和執法腐敗現象。建立干預執法記錄、通報、追責制度和秉公執法保護機制,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干預。正確處理執法與服務的關系,做到文明執法、熱情服務,深化服務型政府建設。
(十二)切實強化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制約。堅持合力監督權力,健全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制度體系,完善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制度體系,實現對權力運行的全方位、全過程監督,增強監督合力、提升監督實效。突出加強對行政機關主要領導崗位的監督,加強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審批許可、証照辦理等辦事窗口的監督,加強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城市規劃審批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監督,堅決遏制權力尋租和腐敗蔓延勢頭。完善內部層級監督和流程控制機制,落實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責任,對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防止權力濫用。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投訴、舉報,依法查處和及時糾正行政違法行為。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序,做到有錯必糾、有責必問。完善審計制度,保障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強化審計結果運用。強化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探索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
(十三)落實政務公開運行機制。堅持陽光用權,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全方位公開。重點抓好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的規范性文件,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依法公開執法依據、程序和結果,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和救濟權。加強互聯網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平台和便民服務平台建設,非涉密文件信息一律上網公開,能夠通過網上提交辦理的事項一律設立網上辦事窗口。完善各級政務大廳和各部門辦事窗口建設,推行首辦負責、一口對外、一次告知、限期辦結制度。推動政府信息公開向基層延伸,依托現有資源和設施建立社區(行政村)政務公開平台,為公眾就近獲取信息提供便利。
四、深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切實維護司法公正
(十四)扎實做好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按照中央總體部署,結合我省司法工作實際,扎實抓好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法官檢察官及司法輔助人員職業保障、司法責任制、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穩定基層法官檢察官隊伍、人民警察分類管理及職業保障等六個方面司法改革試點工作。年底之前,制定出台 《山西省司法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報中央批准。在此基礎上,組織省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照分工負責、協同配合的要求,抓緊制定各項配套政策文件,強化指導,精心組織,確保司法改革試點工作有序推進。在試點過程中,要及時總結試點經驗,逐步擴大試點范圍,確保經過3-5年的過渡期,將各項改革措施在全省推開。
(十五)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要帶頭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任何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插手和干預司法個案。嚴格落實領導干部干預司法辦案記錄、通報和追責制度,細化干預司法活動和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具體情形,明確通報主體、通報范圍和責任追究辦法,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一律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不得對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案件提出監督意見,不得以約談司法機關負責人、具體案件承辦人等方式行使監督職權。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對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和藐視法庭權威的行為,要健全懲戒制度,嚴肅追究責任。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提前離崗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
(十六)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和司法管轄體制。本著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原則,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職權運行體制機制。按照中央部署,積極探索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具體模式,建立民事和行政案件裁執分離制度,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完善刑罰執行制度,統一刑罰執行體制,解決刑罰執行權過於分散的問題。探索建立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制度,建立科學合理的司法行政事務管理體制。合理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探索建立行政訴訟案件異地集中管轄、提級管轄制度,有效排除地方政府對行政訴訟案件審理的不當干預。
(十七)改革完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做到依法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對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的要向當事人說明具體理由﹔依法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的懲治力度,完善識別、防范、審查、懲處機制。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被告人自願認罪、自願接受處罰、積極退贓退賠的,納入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或終止訴訟,實行認罪認罰從寬政策,實現刑事案件繁簡分流、難易分流,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改革完善審級制度,一審重在解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二審重在解決事實法律爭議、實現二審終審,再審重在解決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落實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對所有訊問活動、重要取証活動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証據,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証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加快完善証人、鑒定人出庭制度,嚴格落實公開審判、舉証質証、法庭辯論等訴訟制度,貫徹証據裁判規則,確保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証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明確審判委員會主要研究法律適用和直接審理重大案件的職責,對於審判委員會直接審理或討論決定的案件,實行實名票決制度,造成錯案的要分清責任、依法追究。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加強檢察機關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行使職權的行為,要進一步加大司法監督力度,完善和規范督促起訴、支持起訴、提出檢察建議等相關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明確主審法官、合議庭及其成員、主任檢察官的辦案權責,實現評價機制、問責機制、懲戒機制、退出機制與保障機制的有效銜接。完善職務犯罪查辦機制,加強職務犯罪線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辦、信息反饋制度,明確紀檢監察和刑事司法辦案標准和程序銜接,依法嚴格查辦職務犯罪案件。
(十八)強化司法活動監督制約機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主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工作監督,自覺接受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加強和完善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認真落實省人大 《關於加強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及相關配套規范性文件,依法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加大對取証、使用強制措施、保障訴訟權利等司法環節的監督力度,明確司法機關內部各層級權限,充分發揮審判委員會、檢察委員會、案件管理專門機構和紀檢機構的監督管理作用。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嚴禁違反規定干預他人正在辦理的案件。依法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嚴禁司法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泄露或者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請或收受財物、為律師介紹代理或辯護業務等違紀違法行為。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統一錯案責任認定標准,明確糾錯主體和啟動程序,實行責任倒查和終身追究制度,凡是有主觀故意的,一律清除出司法隊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因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吊銷執業証書的律師和公証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集中開展司法突出問題專項整治,以解決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為重點,完善司法作風群眾評議制度,嚴肅查處司法活動中的違紀違法問題,以零容忍態度查處司法腐敗。
(十九)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認真落實我省司法公開五年規劃及實施辦法,健全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全面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制度,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序、流程、結果和生效法律文書。進一步拓寬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渠道,在司法調解、司法聽証、涉訴信訪等司法活動中保障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落實人民陪審員倍增計劃,擴大參審范圍,完善隨機抽選方式,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隻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的陪審制度。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建立由司法行政機關確定和管理監督員人選機制,重點發揮人民監督員對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中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監督作用。加強對司法活動的輿論監督,司法機關要強化接受監督意識,主動回應社會關切,為輿論監督提供條件,同時要規范媒體對案件的報道,堅持客觀公正,防止誤導輿論、干擾審判、影響司法公正。
(二十)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加強司法規范化建設,認真執行我省貫徹落實新刑事訴訟法16項配套規范性文件,加緊出台貫徹落實新民事訴訟法的2個配套文件,明確辦案要求和操作規則,加強案例指導,統一法律適用標准,推進嚴格司法。加強對訴訟當事人、訴訟參與人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和依法獲得法律援助權的保障,進一步細化和實化相關訴訟制度。健全預防刑訊逼供、體罰虐待、非法取証工作機制,加大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和非法証據排除等法律原則,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范和及時糾正機制。進一步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完善保障公民財產權的相關制度。加快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機制,有效解決執行難問題,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加快司法信息化建設,為人民群眾提供便捷的司法服務。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經濟困難的納入法律援助范圍。加大國家司法救助力度,認真落實 《山西省國家司法救助實施辦法(試行)》,進一步明確救助標准,加強救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完善國家救助與法律援助、社會救助等制度的銜接,確保各項制度落實到位。
五、增強全民守法意識,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二十一)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健全和落實各級黨委(黨組)中心組集體學法、領導干部任前法律考試、國家工作人員在線法治培訓等制度,把憲法法律列為各級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必修課,探索建立述職述廉述法三位一體考核制度,充分發揮領導干部在學法、守法、用法、護法方面的示范表率作用。引導廣大群眾牢固樹立有權力就有責任、有權利就有義務的觀念,強化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樹立誠信觀念,自覺做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積極開展青少年普法活動,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在各級各類學校設立法治教育課程,確保課時、教材、師資、經費四落實,使廣大青少年從小樹立法治意識。健全普法宣傳教育工作機制,發揮各級黨委、政府對普法工作的領導作用,發揮各級司法行政、宣傳、文化、教育等部門和人民團體在普法教育中的職能作用。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推動建立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等以案釋法制度,集中抓好國家憲法日和依法行政宣傳月活動,並結合法律法規頒布日開展主題法治宣傳活動。健全媒體公益普法制度,組織省內媒體開辟法治頻道、法治專欄,刊播法治類專題內容和法治公益宣傳廣告。加強新媒體新技術在普法中的運用,不斷提高普法實效。發揮山西傳統文化優勢,挖掘山西文化資源,精心設計法治文化載體,建設一批法治文化廣場、法治主題公園、法治文化長廊等法治文化建設示范點,組織創作一批法治題材的文藝作品,組織開展法治人物評選、法治知識講座、法治事件解讀等群眾性法治文化活動,營造濃厚的法治文化氛圍。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建立信用記錄共建共享、互聯互通機制,逐步完善公民、法人、社會組織征信體系,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懲戒機制,建設尊法守法的社會環境。加強公民道德建設,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法治與德治相結合,以法治體現道德理念、強化法律對道德建設的促進作用,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強化道德對法治文化的支撐作用。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和實踐研究。
(二十二)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化基層組織依法治理,深入貫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等基層群眾自治法律法規,使廣大群眾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中增強法治意識和權利義務觀念,提高依法管理社會事務的能力。深入推進部門行業依法治理,促進各級政府部門依法行政、嚴格執法,社會各行業依法辦事、誠信盡責。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引導和支持城鄉社區基層組織、行業和社會團體通過規約章程自我約束、自我管理。深入開展多層次多形式法治創建活動,形成以法治縣(市、區)創建活動為引領,以行業法治創建為支撐,以法治鄉村(社區)、依法治理示范單位、誠信經營企業(商戶)等基層法治創建為基礎的法治創建活動體系。充分發揮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建立健全社會組織參與社會事務、維護公共利益、救助困難群眾、幫教特殊人群、預防違法犯罪的有效機制和制度化渠道,在基層治理中形成社區、社團、社工“三社聯動”機制。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組織發揮行業自律和專業服務功能,發揮社會組織對其成員的行為導引、規則約束、權益維護作用,形成依法有序的運行機制。加強在晉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引導和監督其依法開展活動。依法處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會問題,促進民族、宗教關系和諧。
(二十三)建設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按照制度完備化、資源均等化、隊伍專業化、運行機制化的要求,建立由黨委和政府主導、財政支撐保障、司法行政統籌協調、社會廣泛參與的“法治惠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推進法律援助納入政府民生實事工程,建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准、事項范圍和律師補助動態調整機制,健全法律援助網絡,完善“12348”法律援助熱線,建立覆蓋全省的法律援助便民服務圈,實現應援速援服務。大力發展法律服務業,統籌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組織引導律師、公証等法律服務人員在鄉鎮一級建立駐點執業、遠程咨詢等定向服務關系,解決偏遠、不發達地區法律服務資源不足的問題。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完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員監督管理制度。
(二十四)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強化法律在維護權益、化解矛盾中的權威地位,引導廣大群眾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在法治軌道上解決問題。大力推進以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平保障體系建設,推動解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突出問題,讓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建立健全社會矛盾排查研判和預警機制,及時發現和掌握社會矛盾苗頭、線索。建立健全群眾利益表達機制和協商溝通機制,對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必須提前聽証、充分協商、慎重決策,妥善協調各方面利益關系。建立完善救濟救助制度,切實改善特殊困難群體的生存條件和生活環境。健全涉軍維權機制,加強軍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維護。深入推進全省矛盾糾紛調解體系建設,到2015年底全面建立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調解中心,形成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社會調解對接聯動,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有效發揮作用的矛盾糾紛調解體系。加強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協調聯動,構建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落實涉法涉訴信訪改革措施,堅持法定途徑優先,引導信訪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問題,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發揮律師在信訪工作中的作用,建立信訪處理與法律援助聯動機制,健全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理訴求和快速導入法治渠道的工作機制﹔落實信訪終結機制,依法處置纏訪、鬧訪和非訪行為。完善仲裁登記、執業和監督管理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增強解決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功能。
(二十五)提高平安建設法治化水平。加快建立全面設防、高度協同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不斷提升平安建設法治化、現代化水平。完善基礎性制度,建立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代碼、統一共享的人口基礎信息庫,落實相關實名登記制度。完善基礎性設施,大力推進公共安全視頻監控系統建設、聯網和應用,逐步實現城鄉視頻監控系統一體化。完善基礎性平台,加強基層社會服務管理縣、鄉、村三級平台及網絡建設,推進政府服務下沉,強化平台督辦職能,全面推進網格化管理、社會化服務。完善基礎性機制,建立對黑拐槍、暴恐邪、盜搶騙、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常態化打擊整治機制,強化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影響安全生產、損害生態環境、破壞網絡安全等重點問題的治理。深化軍地平安創建,積極開展軍警民聯防聯治。完善基礎性管理,加強流動人口、特殊人群服務管理,建立對城鄉接合部、城中村等重點區域的滾動排查和常態整治機制,堅決消除治安盲點。
六、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強化法治人才保障
(二十六)加強法治專門隊伍建設。堅持分類指導、統籌推進,研究制定加強法治專門隊伍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建設一支遵循規律、作風民主、善於協調、凝聚共識的立法隊伍,建設一支忠於法律、捍衛法律、嚴格執法、敢於擔當的行政執法隊伍,建設一支信仰法律、堅守法治、鐵面無私、秉公司法的司法隊伍。重視加強政府法制隊伍建設,為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提供保証。加強黨委政法委干部隊伍建設,著力增強督促公正司法的能力。堅持把思想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在全省法治專門隊伍中深入開展理想信念教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始終堅持黨的事業、人民利益、憲法法律至上。暢通立法、執法、司法部門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間以及與其他部門具備條件的干部和人才的交流渠道,重點抓好立法、執法、司法機關各級領導干部和優秀年輕干部跨部門、跨條塊交流,促進法治專門隊伍改善結構、增強活力、開闊視野、提高能力水平。堅持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發展方向,落實法律職業准入制度,落實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建立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確保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暢通具備條件的軍隊轉業干部進入法治專門隊伍的通道,健全從政法專業畢業生中招錄人才的規范便捷機制。健全職業保障制度,建立人民警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制度,落實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專業職務序列及工資制度,落實人民警察警官、警員、警務技術人員分類管理制度,落實公安、國家安全、司法行政、審判、檢察機關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制度。堅持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初任法官、檢察官由省級統一招錄,一律在基層法院、檢察院任職,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一般從下一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優秀法官、檢察官中遴選。加強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分類制定管理辦法,明確職責權限,落實保障標准,實現規范管理。
(二十七)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建設。以律師隊伍為重點,全面加強法律服務隊伍政治素質、業務能力、職業道德和布局調整。突出抓好律師隊伍思想政治建設,把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律師從業的基本要求,不斷增強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加強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黨組織建設,組織開展活動,加強黨員管理,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切實提高律師隊伍業務素質和服務能力,完善執業保障機制,落實律師執業權利,完善律師承擔公益性法律服務的經費保障機制,為律師服務經濟社會搭建平台。大力加強以嚴格依法、恪守誠信、勤勉盡責、維護正義為核心內容的律師職業道德建設,加強對律師事務所的管理,規范律師執業行為,發揮律師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完善律師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強化准入、退出管理,嚴格執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制度。構建社會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等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律師隊伍,推動縣級以上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普遍設立公職律師崗位,引導有條件的企業特別是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設立公司律師,研究制定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管理辦法,形成本單位和司法行政機關監督管理、律師協會業務指導的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管理體制。壯大公証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人民調解員和法律服務志願者隊伍,建立法律服務人才跨區域流動激勵機制。
(二十八)加強法治后備人才隊伍建設。創新法治人才培養機制,為法治建設培育大批高素質后備人才。牢固樹立正確的育人導向,堅持用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佔領高等教育和法學研究陣地,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培養造就熟悉和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優秀法治人才。推進省內法學教育培訓資源優化重組,形成學科教育、執業資格教育、職業培訓協調發展的法學教育培訓體系,支持省內法學院校進一步提升水平。健全政法部門和法學院校、法學研究機構人員雙向交流機制,實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門人員互聘計劃,建立完善法學法律專家庫,重點打造一支政治立場堅定、理論功底深厚、熟悉國情省情的高水平法學家和專家團隊,建設高素質學術帶頭人、骨干教師、專兼職教師隊伍。
七、加強和改進黨的領導,提高依法執政水平
(二十九)堅持依法執政。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干部要自覺維護憲法法律的權威和尊嚴,自覺在憲法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帶頭守法,模范用法,始終堅守憲法法律不可逾越的底線,始終保持對法律的敬畏之心。進一步完善黨委依法決策的機制和程序,加強重大決策合法性論証,確保各項決策符合法律,並及時把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為法規,促進政策和法律法規互聯互動、對接統一。按照憲法法律規定的原則、職責和程序,不斷改進各級黨委領導國家政權機關的方式方法,把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能、開展工作統一起來,推進人大監督和協商民主法治化。全省各級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的黨組織要堅持依法辦事,領導和監督本單位模范遵守憲法法律,建立健全重大事項向黨委報告制度,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保障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三十)加強和改進黨委政法委工作。結合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緊緊圍繞“把握政治方向、協調各方職能、統籌政法工作、建設政法隊伍、督促依法履職、創造公正司法環境”的職能定位,分級制定黨委政法委職責任務清單,完善工作程序、機制,規范和加強執法監督工作,深化案件評查、執法巡查、紀律作風聯合督查和執法司法突出問題專項治理,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認真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強市縣兩級黨委政法委建設的若干意見》(晉政法〔2012〕35號),提高基層黨委政法委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法治化水平。
(三十一)集中制定一批省級黨內法規制度。圍繞我省淨化政治生態、實現弊革風清的重大任務,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抓緊制定一批與中央黨內法規相符合、與法律法規相銜接、與山西黨建實際相切合的省級黨內法規制度。完善反腐敗制度,研究制定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加強對主要領導和關鍵崗位監督、加強對監督部門和監督崗位監督的相關制度﹔完善干部選拔任用和日常監督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留痕、新提任干部家庭財產申報、防范干部“帶病提拔”及責任倒查、干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評價、干部人事醞釀小組議事規則等制度,研究制定干部日常監督、權力運行痕跡管理、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定期分析、不適宜擔任現職領導干部調整等制度﹔完善整治“四風”制度,搞好制度承接,抓好新舊制度銜接,健全和落實改進作風常態化制度﹔完善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制度,研究制定嚴格黨的政治紀律、嚴肅黨內政治生活的相關制度,堅決反對和克服自由主義、分散主義、好人主義、個人主義。建立全省黨內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切實強化黨規黨紀的嚴肅性和執行力,運用黨內法規制度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到實處,促進黨員、干部帶頭遵守法律法規。
(三十二)切實增強黨員干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全省廣大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要充分認識權力的有限性與程序性,自覺在法治軌道上行使權力,把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謀劃工作、解決問題作為提升領導能力的根本努力方向。圍繞加快推進法治山西建設的要求,培養和造就一支具有法治素養和法治意識的干部隊伍,把貫徹依法執政、推進法治建設的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干部重要內容。在相同條件下,對法治素養好、依法辦事能力強、堅守法治的干部要優先提拔使用。對法治觀念淡薄、特權思想嚴重的干部要批評教育,不改正的要調離領導崗位。高度重視立法、執法、司法等各級法治部門領導班子建設,把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工作的干部選拔到法治部門領導崗位上來。
八、扎實抓好法治山西建設各項任務的落實
(三十三)強化組織領導。各級黨委要把法治建設擺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強對法治建設的統一領導、統一部署、統籌協調。省委依法治省領導小組更名為省委法治建設領導小組,由省委書記擔任組長,履行法治山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並下設地方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法治社會建設三個專項領導小組,分別由省人大、省政府和省委政法委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組長,形成統一領導與分工負責相結合的法治建設領導格局。法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強化統籌協調、督查考核、調研指導職能,承擔起協調推進法治建設的日常職責。強化法治建設基層基礎工作,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在法治建設中的戰斗堡壘作用,教育引導基層廣大黨員干部增強法治觀念、提高依法辦事能力。
(三十四)完善推進機制。建立黨委定期研究法治建設會議制度,各級黨委每年要召開專題會議,聽取法治建設工作情況和人大黨組、政府黨組、政協黨組、法院黨組、檢察院黨組的工作匯報,研究解決法治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抓緊進行任務分解,進一步細化工作目標、具體措施、工作標准和完成時限,提出具體實施方案和年度推進計劃,形成項目化推進機制。健全法治建設考評指標體系,納入政績考核體系和全省各級目標責任制考核范疇。加強督促檢查,建立常態化督查機制,及時發現問題,提出對策建議,推動各項決策部署的落實。
(三十五)增強工作合力。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進一步明確人大、政府、政協、司法機關在法治建設中的職責,充分發揮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人民群眾的作用,形成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相互配合、上下聯動、公眾參與的強大合力。各級政府要將法治山西建設工作所需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工作經費得到足額保障。優化法治工作相關機構編制配置工作,進一步充實和加強法治工作專門力量。加強法治工作信息化建設,提高法治工作技術保障水平。
全省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群眾要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積極投身全面推進法治山西建設的偉大實踐,開拓進取,扎實工作,為開創弊革風清、富民強省新局面而努力奮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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