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く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條例〉的決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3年3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3月31日
關於修改《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條例》的決定
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對《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新建10層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少於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防護級別為6級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二、刪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和第二款,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新建9層以下、地面總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總建筑面積的2%至5%修建防護級別為6級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幅度具體劃分:一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5%修建﹔二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4%修建﹔三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3%修建﹔其他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按照2%修建。”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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