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制定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

明確16類“輕微不罰”和13類“首違不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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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太原7月18日訊(記者張劍雯)近日,省生態環境廳印發《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明確16類“輕微不罰”和13類“首違不罰”情形,為企業劃出環境監管“容錯區間”。
  清單顯示,“輕微不罰”事項涉及建設項目、大氣污染、水污染、固廢污染、土壤污染和其他類六大領域共16種行為。例如,建設項目類中,未按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擅自開工建設,若處於施工初期、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時整改,可不予處罰﹔大氣污染類中,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自行監測數據,若責令改正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也可免罰﹔固廢污染類中,未按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若年產生或貯存危險廢物量1噸以內且5日內整改,可不予處罰。具體來看,清單所列不予處罰事項,適用條件均要求違法行為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並及時整改。
  “首違不罰”事項共13種行為,涉及大氣污染、水污染、固廢污染、排污許可、核與輻射類等五大領域。“首違不罰”均需滿足“初次違法”的條件,“初次違法”是指違法行為被檢查發現時距上次被檢查發現的同一違法行為已超過12個月。例如,大氣污染類中,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污染,若堆存面積小於200平方米、7日內整改,可免罰﹔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若不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僅一個因子超標且小時均值超標倍數小於0.1倍,也可適用。水污染類中,超標排放水污染物,若為常規污染物、一個因子超標且日均值超標倍數小於0.1倍,5日內整改可免罰。
  需要注意的是,清單有效期為5年。清單強調“免罰不免責”原則,當事人需及時糾正違法行為,消除影響。行政執法主體應對已實施不予處罰的當事人進行教育,並加強事后監管。

(責編: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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