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新規嚴控城市道路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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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晉帥妮)為進一步強化全省城市道路管理,規范道路挖掘行為,省住建廳日前發布《山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復收費標准》(以下稱《標准》),適用范圍為山西省城市及縣城建成區內的市政道路。此《標准》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為5年。
  該《標准》明確,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原則上在竣工實際交付使用后五年內不得開挖﹔大修的城市道路,原則上在竣工實際交付使用后三年內不得開挖﹔冬季供暖期,原則上不得挖掘城市道路。違反前款規定進行道路開挖的,除公益搶修外,在依法履行行政審批手續的同時,還應當按下列情形加倍收取挖掘修復費用:竣工后一年內開挖的,按照執行標准的3倍收取﹔竣工后第二年內開挖的,按照執行標准的2.5倍收取﹔竣工后第三年內開挖的,按照執行標准的2倍收取﹔竣工后第四年內開挖的,按照執行標准的1.5倍收取﹔竣工后第五年內開挖的,按照執行標准的1.2倍收取。在城市道路橫向埋設管線時,應採用非開挖方式施工,確因特殊原因需要開挖,挖掘修復費按照執行標准的1.5倍進行收取。規定情形同時存在的,應當分別計算后累加收取挖掘修復費用。

(責編: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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