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規范農村房屋建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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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12月9日發布《山西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筑設計施工監理管理服務辦法》,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建筑管理,提高農村房屋質量。

該《辦法》將農村住房建筑分兩類:農村自建低層住房,指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內、兩層以下(含兩層)、跨度小於6米的農民自建自住房屋﹔農村其他住房,指上款規定之外的其他農村住房建筑。

對農村自建低層住房,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建筑活動給予指導,鄉(鎮)政府規劃建設辦公室負責對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筑活動進行管理,做好開工登記、竣工資料建檔,對施工過程實施監督管理並提供技術服務。建房人是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筑活動的實施主體,對住房建設和使用負首要責任。建房人應當選擇符合要求的設計圖、施工方和監理方,並自覺接受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的監督管理。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個人,可以承攬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筑的設計、施工、監理項目:有資質的建筑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成立的農房建設專業合作社、農房建設公司、農房建設監理公司、建設類勞務公司等﹔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具有行業執業資格的注冊師或者具有建設工程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經培訓合格的鄉村建設工匠(指砌筑工、混凝土工、鋼筋工、架子工、木工等)。承攬設計、施工、監理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對承攬的農村住房建筑工程質量終身負責。

對於農村其他住房,建筑活動應嚴格執行工程建設項目基本建設程序,落實建筑許可、工程發包與承包、工程監理、安全生產、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等監督管理要求。建房人在建筑活動前應取得相關建設合法手續,送交鄉(鎮)政府規劃建設辦公室,由其將相關材料送交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依規對農村其他住房實施工程質量安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建設方對農村其他住房建設項目負首要責任,應當嚴格執行法定程序和管理制度。(何寶國)

(責編: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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