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將有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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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任志霞)8月15日,記者從省財政廳獲悉,自9月1日起,凡在山西省行政區域內權屬明確的草原上,經林草主管部門批准進行礦藏勘查開採和工程建設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單位和個人,需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以及農牧民按規定標准建設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

為進一步規范草原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和管理,有效保護、規范管理、合理利用草原資源,省財政廳、省林業和草原局等部門結合我省實際,聯合制定了《草原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效期為五年。

《辦法》規定,征用、使用草原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權限向省級林草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或者審批同意的,應當向稅務部門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對征用或者使用草原未獲得建設用地批准的,應當將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復費全部退還用地單位和個人。

收費標准按照《山西省物價局山西省財政廳關於草原植被恢復費收費標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人工建植草地類收費標准按草地類型為3350元/畝至4290元/畝,天然草地類為3645元/畝至4775元/畝,臨時佔用草原類草原植被為545元/畝至775元/畝。

草原植被恢復費收入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繳入省級國庫。入庫后需要辦理退庫的,由繳費人提出申請,按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退付手續。

草原植被恢復費統籌用於草原植被恢復、人工草地建設、草原改良和治理、草種繁育、草原調查規劃、草原生態監測、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草原防火和管護、草原保護宣傳、退化草原生態修復等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重收、多收、減收、緩收、停收或者侵佔、截留、挪用,並自覺接受財政、發展改革、審計部門和林草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責編: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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