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出台
我省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出台
本報訊 近日,省自然資源廳、財政廳、生態環境廳三部門聯合出台《山西省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則》對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提取、使用、監督管理進行了明確規定,旨在加強基金管理,確保礦業權人礦山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義務全面落實到位。
《細則》結合工作實際,對《山西省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辦法》中部分內容進行了具體細化和補充,並明確採礦生產項目土地復墾費用預存,統一納入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進行管理和使用。
在基金提取方面,《細則》要求礦業權人應單獨設置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會計科目,反映基金的提取與使用情況。擁有多個礦山企業的礦業權人,須按礦山住所所在縣(市、區)分設基金專戶,並由相應礦山企業獨立提取與使用基金。礦山企業因賬戶異常無法正常提取使用基金的,應當及時按照規定明確專戶,確保基金及時足額提取、規范管理使用。
在基金使用方面,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委托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統籌規劃企業礦山環境治理恢復項目,按照集中連片或覆蓋流域原則,實施整體治理,一體化推進系統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提升礦區生態治理水平,助力城市生態質量提升和鄉村振興。(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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