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為礦山配置安全監管專員
我省為礦山配置安全監管專員
本報訊 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公布《山西省礦山安全監管專員制度》。礦山安全監管專員履行礦山安全常態化監管職責,是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日常安全專業監管力量的補充,發揮礦山安全監管“眼睛”和“前哨”作用。
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以本部門由政府財政保障工資福利等待遇的礦山安全監管人員為主體,統籌選派監管專員。正常生產建設的煤礦、非煤礦山和尾礦庫,按不低於規定標准配備監管專員。如,煤礦企業,按2人一礦配備﹔地下開採非煤礦山企業,按2人一礦配備﹔獨立尾礦庫企業,按2人2庫配備等。監管部門每年至少對監管專員進行一次輪換調整。
監管專員一般採用遠程監管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礦山企業實施常態化監管。遠程監管可通過礦山安全監管專員App、電話詢問、網絡傳輸實証信息等遠程巡查方式,及時了解關鍵安全生產動態信息,每周不少於3次。煤礦安全監管專員在實行至少2人一礦指定監管的基礎上,原則上將每3座煤礦的監管專員編為一組,設組長1名,組長由本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選定,按分工明確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和地測等主體專業具體負責人,按照每組至少6人、每組至少2人持有行政執法証的要求,每周對3座煤礦至少巡回檢查一次,原則上每月應對巡回檢查煤礦所有生產作業場所、系統至少全覆蓋檢查一次。
監管專員在現場監督檢查中,有權立即制止發現的“三違”行為,在發現重大安全風險隱患可能危及礦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要求被監管礦山企業立即停產撤人,並及時向有關領導和單位報告情況,礦山企業及有關人員須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各地相關部門加強對監管專員考核、獎勵工作的監督,對在考核、獎勵工作中違反原則、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或者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責任。(何寶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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