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細則明確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管理使用
我省出台細則明確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管理使用
日前,我省出台《山西省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明確今后採礦生產項目土地復墾費用預存,統一納入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進行管理和使用。
《細則》指出,礦業權人應單獨設置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會計科目,反映基金的提取與使用情況。擁有多個礦山企業的礦業權人,須按礦山住所所在縣(市、區)分設基金專戶,並由相應礦山企業獨立提取與使用基金。礦區范圍跨縣(市、區)或設區市的礦山企業,在礦山住所所在縣(市、區)開設基金專戶。
在礦山服務年限期滿前三年,礦業權人需按照相應文件編寫、批復的閉坑報告,預留足額基金,以滿足礦山地質、生態等環境治理恢復、土地復墾、監測及后期管護等工作。
《細則》自印發之日起一個月后施行,有效期5年。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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