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發文規范政府採購代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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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任志霞)4月11日,記者從省財政廳獲悉,為深化政府採購管理改革,規范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職業行為,該廳印發《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代理機構的從業管理、信用評價、監督檢查等作出明確規定。《辦法》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辦法》提出,採購人應當根據項目特點、代理機構專業領域和綜合信用評價結果,從名錄中自主擇優選擇代理機構。代理機構不得以行賄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承攬政府採購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搖號、抽簽、遴選等方式干預採購人自行選擇代理機構。
  在從業管理方面,《辦法》要求,代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專職從業人員政策法規、職業道德等方面的繼續教育培訓。以電子化(線上)方式實施的採購活動,不得收取採購文件費用。鼓勵對誠信記錄良好的供應商減免投標保証金和履約保証金,並應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投標保証金,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機構或擔保機構。自成交(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退還未成交(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証金﹔自政府採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退還成交(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証金。
  針對信用評價,《辦法》明確,各採購當事人可以在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履行服務后規定的時限內,在山西政府採購信息化系統內對代理機構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價。省級財政部門可以定期對系統評價體系中排名靠前的代理機構進行公示,予以鼓勵,並且作為採購人選擇委托代理機構的重要參考。省級財政部門對系統評價體系中排名靠后的代理機構可以採取預警、約談、整改等方式,促進其提升服務質量,並將其作為每年度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工作的重要依據。
  《辦法》還規定,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分為專項檢查和日常檢查。專項檢查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組織實施,日常檢查由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實際工作情況或相關線索,對代理機構或代理項目進行檢查。

(責編: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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