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態環境廳 印發《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

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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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太原2月27日訊(記者 張劍雯)近日,省生態環境廳印發了《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於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辦法》共分6章,總計35條,適用於全省行政區域內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

根據《辦法》,列入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的水、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且在排污許可証中明確應實施自動監測的排污單位,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要求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依規按照規定的點位、數量、項目及頻次,在規定時限內安裝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生態環境部門監控平台聯網。

《辦法》明確,排污單位有未按照標記規則虛假標記、稀釋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採取人工遮擋、堵塞和噴淋等方式干擾採樣,通過儀器數據模擬功能或者植入模擬軟件憑空生成監測數據等7種情形之一的,認定為“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破壞自動監測設備,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調查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排污單位有未按照規定時限完成調試(含自主驗收、備案),未按照技術規范要求設置採樣時間、頻次和方式,生產工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與自動監測數據相關性異常等9種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未保証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責編:張星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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