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經紀行業規范服務的通知》印發

5個方面規范我省房地產經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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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介機構辦理營業執照、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規范經紀從業人員實名制……近日,省住建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經紀行業規范服務的通知》,對做好全省房地產經紀行業規范服務工作提出5個方面具體要求。
  中介機構應依法辦理營業執照
  《通知》明確,為新建商品房銷售和存量房屋買賣、租賃提供居間、代理等經紀服務的中介機構,應依法進行市場主體登記,辦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注明“房地產經紀”。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及時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登記信息推送給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房地產經紀機構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應在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經紀從業人員實名登記。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及時為已登記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建立信用檔案,並通過門戶網站等公開渠道向社會公示。
  房地產經紀機構經營期間,應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營業執照和已實名登記的從業人員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變更或者注銷手續。未經登記或被取消登記的機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在門戶網站或新聞媒體上公示或曝光,提醒交易當事人防范交易風險,審慎選擇經紀機構。
  規范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實名制
  規范實名制服務,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提供服務時,應佩戴經實名登記的工作牌、信息卡等,公示姓名、機構名稱、職業資格等從業信息或二維碼,接受社會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加強經紀從業人員管理,將是否實名制服務列入違規行為常態化巡查內容,對未實名制服務的,一經查實將記入信用檔案。
  加強人員登記管理,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個人信息或服務場所發生變更時,應及時申請變更登記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從業人員合法解除聘用關系后,應配合從業人員辦理証書轉注或注銷。房地產經紀機構無故拖延或不予辦理的,從業人員可向機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舉報。
  推廣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積極推廣使用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經紀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房地產經紀機構促成房屋交易,應通過“山西數字房產平台”辦理房屋買賣、租賃合同網簽備案。交易資金不得挪作他用,房屋完成轉移登記后立即劃轉。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積極落實信息公示和明碼標價等相關規定,在經營門店、網站、客戶端等場所或渠道,公示營業執照、從業人員信息、合同示范文本、經紀服務委托書、資金監管方式等事項,標識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准,代辦服務應由委托人自願選擇並簽字確認,嚴禁強制代辦、捆綁收費。
  嚴禁房地產經紀機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價收取經紀服務費用﹔嚴禁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他房地產互聯網平台和相關行業組織通過各種形式的壟斷經營行為,擾亂市場正常秩序﹔嚴禁房地產經紀機構違規從事“租房貸”“套路貸”、高利貸等違法行為﹔嚴禁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以交易當事人名義通過“網貸”平台等套取資金(房貸、房租等)行為﹔嚴禁房地產經紀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
  鼓勵從業人員考取職業資格証書
  鼓勵引導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加入房地產經紀協會、學會等行業自律組織。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存在收費不規范、侵犯客戶個人信息合法權益等行為,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可依據行規行約給予自律處分。
  房地產經紀行業自律組織應積極組織培訓、繼續教育等活動,提升經紀從業人員執業技能水平,提升經紀行業服務質量水准。房地產經紀機構應制定從業人員培訓計劃,通過自主培訓、參加行業自律組織培訓和委托第三方培訓等方式,積極開展崗前培訓、在崗培訓等活動,切實提高房地產經紀人員的職業操守及業務素質,鼓勵從業人員考取房地產經紀人、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等職業資格証書。
  違規情節嚴重取消其網簽資格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房地產經紀行業的監管,特別是對群眾投訴舉報集中和電視、網絡、報紙等媒體曝光的涉嫌違法違規的,要主動與市場監管、公安、發改、金融、網信等部門對接協調,開展聯合檢查,依法依規快速處理,並將查証屬實的違法違規事實作為不良信用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
  對能改正到位的責令限期改正﹔對該立案查處的依法處罰、該停業整頓的立即責令停業整頓﹔對嚴重侵害群眾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的房地產經紀機構要聯合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清出房地產經紀行業﹔違法違規行為屬於其他部門處理的應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處理,同時根據相關部門處理情況向社會公示。
  對違規情節嚴重的,房屋交易和住房租賃管理部門依法取消其網簽資格,按照“誰產生、誰公示、誰負責”的原則,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西),全部、及時、准確地將房地產經紀企業行政處罰信用信息記於企業名下向社會公示。

  山西晚報記者 薛建英

(責編: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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