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資源廳調整優化部分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

礦業權出讓事項有望實現“不見面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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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太原9月15日訊(記者王佳麗)省自然資源廳近日下發《關於調整優化部分礦業權出讓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調整優化部分礦產資源的礦業權出讓、登記工作,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通知》要求各市局、縣局盡快將礦業權出讓事項全面納入全省礦業權出讓管理系統,實施礦業權出讓“不見面審核”和網上會商、聯審、歸檔,實現全流程信息化、規范化管理。
  《通知》明確,25種戰略性礦產資源中,自然資源部負責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岩氣、天然氣水合物、放射性礦產、鎢、稀土、錫、銻、鉬、鈷、鋰、鉀鹽、晶質石墨14種重要戰略性礦產資源的礦業權出讓、登記﹔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煤、煤層氣、鐵、鉻、銅、鋁、金、鎳、鋯、磷、螢石等11種戰略性礦產資源的礦業權出讓、登記。地熱礦業權出讓、登記工作繼續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各市局負責上述26個礦種之外的其他礦產資源的礦業權(不含儲量規模為小型的河砂及磚瓦粘土採礦權)出讓、登記工作。各縣局負責儲量規模為小型的河砂及磚瓦粘土採礦權出讓、登記。相關礦種探礦權的出讓、登記權限同步下放市局管理。各市局對省自然資源廳下放的礦業權出讓、登記工作,應按照相關規定從嚴掌握,不得降低標准﹔在實施中不得越權審批,不得再次下放。

(責編: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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