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部門給出指南 試用期間可這樣維權
省人社部門給出指南 試用期間可這樣維權
本報訊(記者 李曉並)職場新人如何順利度過“試用期”?省人社部門8月30日給出“指南”,幫助初入職場的新人更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關於試用期時長,《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人社部門提醒,試用期不發工資屬違法行為。根據相關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如果被拖欠工資勞動者可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也可依法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且即使是在試用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也不能不繳社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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