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監管職責 優化審批流程

省財政強化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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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任志霞)7月10日,記者從省財政廳獲悉,日前省財政廳結合我省實際印發《關於加強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的通知》,就進一步加強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2019年,我省印發《山西省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辦法》,要求礦山企業開設基金專戶,提取基金並履行礦山地質、生態等環境治理恢復義務。基金政策實施以來,全省2749座有証礦山開設基金專戶2330座,開設率達到84.8%﹔提取基金總額316.19億元,提取率達到82.9%,使用基金58.86億元,使用率18.6%。
  為切實用好全省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專戶資金,省財政廳針對基金提取率不足、使用率低、使用審批流程不規范等問題,再次對基金的提取、使用進行規范,明確了監管職責,優化了審批流程。
  省財政廳要求,我省境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採的礦業權人,必須建立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制度,開設專戶、足額提取、足額繳存﹔礦業權人要按規定在其基本開戶行開設基金專戶,基金專戶開設情況報屬地縣級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部門備案,並出具基金專項用於礦山地質、生態等環境治理恢復和監測的承諾書﹔採礦生產項目的土地復墾費用預存,統一納入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進行管理,分別計提。並同時要求,基金提取后,要專項用於礦山地質、生態等環境治理恢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佔和挪用,也不得用於因礦山開採造成地質環境以外問題的補償和賠償,也不能用於償還企業債務。

(責編: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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