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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網絡社交平台引學者關注

時間: 2020年05月15日15:45  來源:未來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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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網北京5月15日電(記者 張冰清)當代未成年人是互聯網的原住民,他們生活在互聯網高度普及與發展的時代,不少網絡社交平台應運而生,它們為未成年人提供數字化社交方式,拓寬了社交范圍,主導並滿足著當代未成年人社交需求。未成年人在使用網絡社交平台時會面臨哪些風險?該如何識別和防范這些風險,為未成年人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社交環境?基於此,5月8日,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通過視頻會議方式聯合學界與業界多位專家,以“網絡社交中的未成年人保護”為主題展開對話。

中國社科院大學副校長、教授、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維以“構建網絡社交領域未成年人保護的制度體系”為題進行了主題報告,他認為由於網絡社交平台內容隱蔽性強、滲透性強的特點,未成年人在社交平台上的監管和風險防范不應局限在某一個單一的環節,還需要建構整個系統來進行全面治理。具體而言,林維教授認為應該在未成年人用戶身份識別、平台內內容分類監管、未成年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網絡防欺凌、網絡防沉迷、強化網絡社交監管預防未成年人網絡犯罪六個方面進行相對的重視。

十三屆全國政協常務委員、國務院參事甄貞委員圍繞“完善立法 防范查處網絡社交涉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展開發言,她認為網絡社交中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事件影響非常惡劣、立法存在疏漏、對網絡社交監管不足都凸顯了查處網絡社交平台涉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緊迫性和必要性。隨后甄貞委員提出了對修改完善相關立法,並從嚴查處網絡社交平台涉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具體建議,一是建議構建未成年人社交網絡保護全社會綜合防范體系,二是建議《未成年人保護法》草案在即將確立的公益訴訟條款當中,將社交平台內容管理義務不履行行為明確納入公益訴訟的一種法定的類型,三是建議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四是建議正在制定中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要落實網絡社交平台對內容審查的主體責任。

中國青年年研究中心法律所所長郭開元以網絡社交平台性侵未成年人被害預防主線,就通過網絡社交平台實施的性侵害行為類型和犯罪預防等視角發表了自己的觀點。他認為,通過QQ、微信等網絡社交平台實施的性侵害行為主要有三種類型,即線上接觸線下實施性侵害行為型、線上引誘欺騙並實施性侵害行為型、線上威脅恐嚇並實施性侵害行為型。郭開元所長還提供了三個預防此類犯罪的視角,一是風險社會的視角,找到風險源並有針對性地教育未成年人增強抵御風險的能力﹔二是權益保護的視角,即建設兒童免受暴力的成長環境,從根本上消除性侵事件生長的土壤﹔三是被害預防的視角,通過完善性侵害未成年人的類型等的立法和明確規定對未成年人網絡暴力的強制報告制度,實現更好的被害預防效果。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駐華辦兒童保護官員蘇文穎認為,社交功能已經涵蓋了未成年人使用互聯網的主要場景,所以當探討網絡社交風險時,它包括的范圍很大,具體有四大風險點:第一,個人隱私和數據的風險,即包括隱私和數據的泄露的前置風險、“數字紋身”對未成年人的負面影響風險、數字營銷對童年過度商業化的風險﹔第二,遭遇網絡暴力和網絡欺凌的風險﹔第三,遭遇網絡性侵和性剝削的風險﹔第四社交媒體使用對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造成負面影響的風險。蘇文穎還認為如何讓孩子在網絡社交中趨利避害,需要社會多方共同參與,構建一個包括政策框架、平台責任、學校和家庭教育、媒介與網絡素養的體系,給未成年人提供一個他們能夠真正發聲、參與的平台。

中國傳媒大學協同創新中心副主任張洪生表示,未成年人本身在社交網絡中實施犯罪行為本身應引起關注。未成年人在網上犯罪有一個系統性的原因,是線下的問題和線上的問題以及時代發展的問題綜合交織在一起的。基於社交網絡的青少年的犯罪主要有網絡社交欺凌、線上有組織的欺凌、網絡黑客、網絡黑產人員利用黑產網絡教唆、引誘、脅迫未成年人犯罪等類型,需要構建未成年人社交網絡保護的全社會綜合防治防范體系、完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制度、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壓實網絡社交平台對內容審查的主體責任,共同形成遏制犯罪的防火牆。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尹琳分享了日本社交網絡中的未成年人保護對策及其啟示,她從比較法的視角,分析了日本社交網絡未成年人性被害低齡化、人數上升的趨勢,對比了日本風俗業營業規制法等相關立法,闡述了政府行政部門、民間團體對策和關於通信運營商的自律問題,提出不應在《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入過多內容、社交網絡未成年人保護立法應結合處罰兒童色情立法統籌考慮、加強網絡監督,屏蔽系統、過濾系統作為義務性規定等觀點。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蘇明月認為,網絡社交中的未成年人性侵被害預防問題,可以從父母、平台與政府責任三方分述。一是針對未成年人的網絡性犯罪可以通過減少或改變犯罪條件中的時間空間因素,加強被害人的防范意識和能力來有效的減少和預防犯罪﹔二是壓實網絡社交平台的責任,網絡平台技術監管應該發揮作用﹔三是政府責任和制度建設層面,設立強制報告制度、查詢制度和禁止制度。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副教授王貞會認為,網絡社交領域未成年人保護可以借鑒域外經驗,完善我國立法。第一,應明確未成年人網絡上進行社交活動的年齡限制。第二,在立法層面對網絡社交平台的應用場景、個人信息採集和隱私保護、有害信息的篩查過濾做原則性規定。第三,加大對利用網絡實施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立法打擊力度,主要包括網絡欺凌、網絡性侵害、網絡色情、網上拐賣兒童等。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蔡曦蕾認為,網絡社交平台對色情信息的審查具有相當大的必要性,但由於信息審查與隱私保護沖突、言論自由的問題,目前網絡社交平台色情信息審查存在一些困境,應從加強立法,強化網絡監管立法層級、發揮行業協會作用、明確審查的技術邊界、區分服務場景、落實網絡社交平台能採取的審查措施、實施合理的責任承擔等角度解決網絡社交平台對色情信息的審查難題。

全國人大代表黃蕾女士認為,預防未成年人社交軟件沉迷非常有必要。她指出,希望明確規定社交軟件應開發青少年模式,對青少年進行時間管理和功能限制。同時,對社交軟件重新定位,夯實其平台的責任,督促其承擔起平台的義務,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網絡保護設計。她還認為,應當把網絡素養教育納入學校課程體系,全面提升未成年及家庭網絡素養,引導認識網絡,科學對待網絡,合理使用網絡。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李靜圍繞“網絡社交與未成年人網絡欺凌”問題,分析了未成年人網絡欺凌的特點,結合我國未成年人網絡欺凌防治現狀和域外經驗,從綜合治理的角度提出應立足調查研究因地制宜、注重宣傳教育預防欺凌行為發生、確立欺凌行為的識別規則和處理機制等多措並舉。

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官渠成林從未成年人檢察和相應公益訴訟工作實踐出發,提出了應對網絡社交領域內未成年人可能遇到的風險可能的對抗、解構、預警和避免四種方式。她認為未成年人領域的工作重在保護,而互聯網領域的工作重在創造,它們都是面向未來的,相關領域的工作應該協同一致,共同守護和創造未來。

網絡社交中的未成年人保護問題還將繼續被討論下去,但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需要社會各界齊抓共管、形成合力,這已經形成了相當的共識。立法機關、監管部門、網絡社交平台應當共同努力,為未成年人創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社交環境,讓廣大青少年得有所獲、健康成長。

(責編:_劉洋_、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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