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產險山西分公司提醒您:正確認識保險利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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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今天平安養老險山西分公司帶您了解這樣規定的依據: 

1.避免發生賭博行為。在財產保險中,如果忽視保險利益原則,投保人就可以不受物權限制,對任一保險標的投保,就可能以較小的保費換取多倍的賠償,發生類似賭博的行為。     

2.防止道德風險的產生。在人身保險中,如果忽視保險利益原則,投保人就可以對任何人進行投保,就可能會為了獲取保險公司的賠付而故意違反道德、甚至犯罪,危及被保險人的生命安全。     

3.限制賠償程度。在財產保險和補償性醫療費用保險中,如果沒有保險利益的限制,被保險人可能在賠付時會獲得超出保險標的實際價值或實際醫療費用的額外利益,違反保險損失補償的本質。

保險利益既限制了道德風險的發生,又保護了被保險人利益,在投保時,我們一定要遵守此項原則。 

(責編:任思雅、王曉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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