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基層公益訴訟檢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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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論

一、公益訴訟的制度起源

公益訴訟最早是從古羅馬的法律制度中有相關的意思體現。在古羅馬法中,公益訴訟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凡羅馬市民均可提起。近代公益訴訟開始於20世紀60年代,一開始是為了保護消費者、有色人種、未成年人等弱勢群體的利益。

二、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法律依據和文件規定

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做出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應該督促其糾正。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2015年5月5日,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改革試點方案》。7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方案》,並於次日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有關情況。12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2016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法律文書》。同時,為確保公益訴訟案件的正確審理,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號)。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2016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案件試點工作實施辦法》。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10號)。2021年7月1日最高檢公布《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規則》,至此,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工作的法律依據和制度規范基本成型。

三、基層檢察院開展公益訴訟工作存在的困境

第一、線索來源渠道少。就靜樂縣的實際情來看,經過幾年來的工作實踐,總感覺到公益訴訟工作的社會氛圍不夠濃厚。公益訴訟工作的宣傳教育不夠深入,行政機關和社會各界對檢察機關行使公益訴訟監督職責的目的和作用理解深淺不一。群眾知曉度和參與率不高。

第二、行政機關信息不暢通。行政公益訴訟主要是監督行政主體是否存在不作為或者行使職權的情況是否存在違法情形,但多數行政機關執法信息數據未跟檢察機關實現共享,也未主動向檢察機關推送。

第三、訴前檢察建議力度不足。公益訴訟工作辦案規模的擴大后,訴前檢察建議的數量也增加了,行政機關收到的檢察建議多了之后存在對檢察建議不重視的問題。對相關問題的處理也是浮於表面,沒有從本質上認識到檢察建議要達到的結果是從根源上處理相關問題。

四、對今后公益訴訟工作發展的建議

第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到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工作的重大意義。檢察干警要逐步改變檢察辦案理念,正確認識公益訴訟法律監督的職能定位,深刻認識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是黨中央做出的重要制度安排,對於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

第二、強化隊伍建設,提升工作能力,多措並舉,進一步拓寬案源渠道。加強與公安、環保、市場監管、稅務、消防等行政執法部門的溝通協作,擴大案件線索獲取的覆蓋面。時刻保持對新聞媒體的關注度,及時跟蹤社會熱點焦點問題,從“曝光”事件中發現線索。

第三、加大宣傳力度。暢通協作,進一步形成保護合力。加強公益訴訟宣傳力度,增強公益訴訟隨手拍的利用率,讓社會公共積極參與,提高發現公益訴訟線索的敏感性。(靜樂縣人民檢察院 常娥)

(責編:任思雅、王曉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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