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產險山西分公司:知識普及|日常生活中的哪些“意外”意外險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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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險有它的承保范圍,但這個“意外”和我們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意外”還是有不少區別的,比如很多情況看似是“意外”,但是意外險是不賠的。

1、中暑身故中暑是一種疾病,與患者身體機能、身體素質有關,中暑屬於內在因素引起,不屬於外來因素引起的。所以,中暑不屬於意外傷害,保險公司不能賠付。

2、個體食物中毒食物中毒符合非本意的、外來的、突發事件三個要素,屬於意外事故。一般情況下,如果是3人或3人以上集體食物中毒,可視為意外事故,而個人食物中毒被視為個案,所以保險公司對這種情況不理賠。

3、因病摔倒死亡身體健康的人出現這種意外,正常情況不會死亡,最多骨折或一些小擦傷。假如導致被保險人死亡的原因是自身疾病,那麼摔倒就只是誘因,所以意外險是無法賠付的。如果投保的是人壽保險,就可以獲得賠付。

4、高原反應死亡高原缺氧是可以預知的,不符合意外險“突發的、不可預見的”這一定義要素。產生高原反應並非“意外”。所以對這種情況,意外險不能賠付。

5、過勞死亡 過勞猝死是因為長期慢性疲勞導致的,當事人卻因為不自知或不以為意,身體耗竭而導致病發死亡,意外險不能賠償。為避免過勞猝死,每個人都不要給自己太大的負擔,珍愛生命最重要。

6、妊娠意外由於被保險人妊娠時意外風險增加,多數意外險產品將“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列為免責條款。目前,隻有母嬰綜合保險可以保障妊娠期的風險。

7、手術意外死亡手術是由於疾病,而非意外傷害。被保險人本身和其親屬事先就已經知道手術可能存在的風險。雖然,手術過程中出現了意外,但這不是意外傷害。所以並不能得到理賠。所以想得到全面的保障,意外險和重疾險都要購買。

8、沖浪溺水身故一般在壽險的意外傷害條款中都明確規定,如被保險人從事高風險活動造成死亡、殘疾、支出醫療費用等情況時,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在特殊情況下,保險公司的某些產品也包含一些高危運動項目。但對投保人卻有嚴格限制,且在保費也會有較多增加。

(責編:史彩虹、王曉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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