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工资收入是职工的主要生活来源,也是每个职工最为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为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我省制定的《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9月20日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如何系统、准确地理解和掌握法律精神与法律规定,使之尽快走到职工身边,发挥其维护职工工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作用,本报特邀参与条例制定的法学专家、工会干部及广大职工代表、律师等各界人士,谈体会、说认识、论操作,使读者对条例有个更为明了的认识。
1 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意义深远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举国上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精神之际,《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制定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保障广大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公平正义需要法治来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各方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矛盾不可避免,工资是劳动者的核心权益,以工资为核心的集体协商制度,就是协调解决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矛盾的主要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基础性制度。工资集体协商立法不只是关系到企业工资分配的规范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而且关系到对市场经济基本秩序的规范,意义重大。
虽然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的《劳动法》中就提出集体协商,自上而下地开始推行以工资为主要内容的集体合同制度,但无论是 《劳动法》《工会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协商都只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系统性不够,都属于集体协商的间接上位法,集体合同制度的直接上位法一直缺位。而劳动行政部门先后制定的《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又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意义上的制约性和强制力不足,罚则方面又缺乏刚性规定,集体合同地方立法尤显重要。
《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从宗旨、原则、双方权利义务、协商程序及要求等各个方面对工资集体协商进行系统性规范,对完善我省地方法规体系、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2 解决了实践中的“不想谈”“不敢谈”“谈不拢”难题
当前实践中,工资集体协商主要存在 “企业不想谈、不履行;职工不敢谈、不会谈;双方谈不拢”的问题。一是对于企业的 “不想谈、不履行”,《条例》将响应职工方提出的协商要约明确规定为企业应当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并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条例》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工资集体协商负有组织领导职责,要求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将企业签订、履行工资集体合同情况列入企业社会信用体系;情节严重的,并向社会公示。通过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推动企业响应职工方的协商要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依法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来督促企业履行权利。对于不履行集体合同的,《条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对于小微企业底子薄、人数少、不好谈的问题,《条例》引入区域性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让小微企业的劳动关系双方联合起来共同协商,通过区域性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来覆盖小微企业,提高协商效率,降低协商成本。此外,《条例》还设定了“续签”情形,对已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协商规范质量高的企业,可以通过续签来提高协商效率、降低协商成本。二是对于职工方的“不敢谈、不会谈”。虽然工资集体协商对于职工而言是可以选择性的权利,但对于工会来说,由于工会是职工方的代表组织,《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所以积极主动地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行政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必须履行的职责。为此,《条例》赋予了上级工会代下级基层工会提出协商要约的权利,同时为解决企业职工“不会谈”的难题,《条例》还要求各级地方工会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加强对基层企业工会协商工作的指导。《条例》特别是对包括劳动行政、工会、企联、国资、中小企业局、工商联等多家成员单位的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和各成员单位,设定了为企业工资集体合同合法性提供免费咨询的义务。对于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保护,《条例》还设定保护性条款,禁止对协商代表进行打击报复,同时《条例》规定了各级地方工会对职工方提供法律援助的职责。三是对于双方的“谈不拢”。在西方一些国家,基层劳资双方“谈不拢”,可以提交由地方劳动关系三方组成的机构来仲裁,这实质上也是政府参与下的劳资双方更高层面的协商谈判。但在我国,由于司法制度没有规定可以通过仲裁、诉讼解决,目前执行的是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制度。为此,《条例》将协调解决协商中的争议规定为各级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的义务,通过增加协调处理部门来解决协商不成的问题。
3 用好这个劳资双方加强理解沟通的有效平台
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同时企业发展也需要和谐稳定的环境和积极性高、责任心强、爱企敬业的职工队伍,工资集体协商是企业劳资双方加强理解沟通、激发广大职工群众积极性、创造性的有效平台。我省自2002年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以来,在省委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各级劳动关系三方积极努力,工资集体协商取得明显成效,目前覆盖企业9.4万余户,覆盖职工480余万人。2009年全国总工会在我省召开了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现场推进会,2012年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专题报道了我省的经验做法,2013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 《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指导意见》,2014年省人大制定了专项地方性法规。希望全省各级工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省委 《意见》精神,切实履行代表和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责,以《条例》颁布施行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维权大家谈
广大职工和工会干部认为,《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出台,将有效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入开展,成为维护职工收益权的有力武器。
企业工会主席作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者和职工方的首席代表,处于重要位置,发挥着关键作用。工会要加强协调、积极作为,共同形成“要约发出去、协商谈起来、协议签下去”的浓厚氛围。
——省建五公司工会主席杜江
《条例》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好职工的切身利益,是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手段。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来说是催化剂,也是黏合剂,对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也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山西电建三公司的郭路军
工资永远是我们最关心的利益问题。过去,即使认为工资、奖金的发放不合理,职工们也都敢怒不敢言。现在,有了法律为我们“撑腰”,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谈工资、谈奖金了,尤其是《条例》中关于津贴补贴可以协商的条款让我们企业职工尤为激动。
——祁临高速公司职工刘晋斌
我们医院是太原市民营医院中第一家成立工会组织的,也是第一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一开始,以为协商是有人带领职工 “闹事”,但是经过谈判后,医院整体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职工精神状态好了,队伍更稳定了。《条例》出台后,我相信会有更多的职工和老板能感受到工资集体协商带来的好处。
——山西现代妇产医院院长俞国平
要真正让《条例》落到实处还要加大宣传力度,让企业管理者特别是民营企业老板认识到工资集体协商是促进企业与职工双赢的助推器,从思想上愿意协商、支持协商。
——太原高新区总工会副主席黄喜德
维权小资料
目前,我省共建有基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21892个,有工会成员担任的专兼职劳动争议调解员39838名,具有劳动争议仲裁资格人员211名,每年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2000余件。
近两年,省总工会法律部先后举办工会法律干部、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争议调解员等专业培训班15期,直接培训工会法律工作者1000多人次,培训专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500多名、劳动争议调解员800名、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600名。
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两年来先后为79起重大劳动争议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市、县工作站提供法律援助案件760件,为职工提供咨询代书5681件。
省总工会和11个市、119个县区全部建立起职工法律援助和法律维权服务机构以及职工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为职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
郭新民(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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