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智能化建设有了评定办法
煤矿智能化建设有了评定办法
本报讯 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制定的《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定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定按照省、市“分级分类”开展,分为省级评定和市级评定。省级负责对灾害严重煤矿、采深超过600米以上煤矿、产能150万吨及以上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煤矿、新建和水平延伸煤矿、申报中、高级智能化煤矿以及全省智能化选煤厂进行评定,市级负责对辖区内除省级评定外的智能化项目进行评定,并负责省级评定项目的初审上报。
申请智能化评定的煤矿应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煤矿完成智能化升级改造,建设(含水平延深)煤矿进入联合试运转阶段,且各智能化系统运行一个月以上;成立以矿长(董事长)为首的智能化建设组织机构,设置专门的智能化建设部门等。煤矿智能化评定工作按照自评、申报、评定、公示的程序进行。智能化项目建设完成后,煤矿企业对照《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分方法》组织自评。自评达标后,煤矿企业向各市能源局申请智能化评定。按照评定程序,属市级评定项目,市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完成评定,达到相应等级的上报省能源局。通过评定的项目,公示无异议,评定等级有效。(何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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