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办法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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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晚报讯(记者 薛建英)12月24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我省已出台《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以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管理,切实提高农村房屋质量。《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适用于在全省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依法依规取得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的农村住房建筑活动及管理服务。《办法》中,农村住房建筑分两类:农村自建低层住房,指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的农民自建自住房屋;农村其他住房,指上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农村住房建筑。
  《办法》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农村住房建筑活动及管理服务,应当坚持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风貌协调的原则,建设现代宜居农房,提升乡村风貌。农村住房建筑应当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因地制宜促进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推广建筑墙体保温和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低碳技术应用,推广装配式技术,鼓励使用节能低碳、安全性好、性价比高的绿色建材和本土材料。
  我省鼓励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等从业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建设监理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等,承揽农村自建低层住房建设项目。鼓励房屋建筑企业成立农房建设分公司,参与农村自建低层住房建筑活动。建房人在农村自建低层住房项目开工前,应当确定设计图,与施工方、监理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住房保修期限和相关责任。农村其他住房建筑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建筑许可、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要求。
  《办法》还明确,对擅自变更农村住房用途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处置。未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有关审批手续,对农村住房实施建设(新建、改扩建、翻建)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置,或报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处置。违规变动农村住房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饰装修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处置。

(责编: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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