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1月1日起

新修订的《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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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太原12月7日讯(记者郝薇)12月5日,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我省新修订的《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条例》充实细化了消费者的权利。例如,消费者可以对未经同意“发送商业信息”、未征得同意“自动续费”等行为大胆说“不”!
  《条例》还回应了消费热点难点问题。针对网络直播营销新业态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细化完善了直播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的责任义务;针对预付式消费退费难的问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预收资金监管平台,经营者决定停止服务或迁移场所的,应提前30日有效告知已支付预付款的消费者;针对市场“鬼秤”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规定了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用计量器具”等。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不保护滥用投诉举报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责编: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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