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调整优化部分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矿业权出让事项有望实现“不见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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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太原9月15日讯(记者王佳丽)省自然资源厅近日下发《关于调整优化部分矿业权出让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调整优化部分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知》要求各市局、县局尽快将矿业权出让事项全面纳入全省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实施矿业权出让“不见面审核”和网上会商、联审、归档,实现全流程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通知》明确,25种战略性矿产资源中,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地热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继续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各市局负责上述26个矿种之外的其他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不含储量规模为小型的河砂及砖瓦粘土采矿权)出让、登记工作。各县局负责储量规模为小型的河砂及砖瓦粘土采矿权出让、登记。相关矿种探矿权的出让、登记权限同步下放市局管理。各市局对省自然资源厅下放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应按照相关规定从严掌握,不得降低标准;在实施中不得越权审批,不得再次下放。

(责编: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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