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名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违法行为人
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名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违法行为人
10月11日,夏县公安局裴介派出所行政处罚1名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违法行为人。
9月19日,该所接110指令:墙下村车某手机被人抢走。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经调查,当日22时许,刘某在夏县吃饭后,回到墙下村家中,路过前妻车某的房间时与其发生冲突,夺下车某的手机后转身离开现场,离开大约100米,刘某将车某的手机扔在路边,随后自行驾车离开。经过工作,刘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刘某予以行政拘留五日之处罚。(郭丹 皇甫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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