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基层检察机关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基层检察机关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是检察机关联系困难群众的“连心桥”,通过司法救助为困境当事人提供生活保障是检察机关职责所在。
一、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总体情况
(一)基本情况
以笔者所在基层检察机关为例,近三年来共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50件50人,发放救助金16.5万元。分别为2021年3件3人,2022年17件17人,2023年30件30人。2024年仅第一季度就救助了5件7人,救助工作呈稳中有升的状态。
二、司法救助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通过多种方式实施司法救助,能够更加有效服务群众,密切检群关系,彰显人文关怀。但是,基层检察院在落实国家司法救助政策过程中遇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救助信息不畅,内部协作缺位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由控申部门负责办理,但是控申部门在信访接待中,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当事人非常少,而需要救助的对象绝大多数在检察机关刑事、民事等检察部门办案环节。由于内部缺乏有效的配合制约机制,导致错失救助良机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救助申请人主动启动救助申请程序少,群众对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知晓率低
目前,检察机关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救助申请人基本都是在办案部门或控申部门引导下才提起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很少有人先前知晓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三)救助效果存在折扣
因各地区财政状况不同,部分基层院的救助资金仍然存在短缺,有的基层检察院救助资金来源不固定,致使救助效果不理想。
三、多元化举措提升司法救助整体效能
(一)内外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基层检察机关要转变理念,主动将司法救助融入社会经济发展、保障民生大局中去,建立完善内外衔接工作机制。一是在内部协作方面,要树立全院“一盘棋”工作理念。二是在外部协作方面,改变救助线索仅靠内部移送的常规做法,加强与村、乡镇、扶贫办等单位、部门的沟通交流,建立村—乡镇—扶贫办的固定申报信息共享长效机制。
(二)探索多元化救助途径,实现救助根本目的
对于给予司法救助后家庭经济仍然十分困难的特殊对象,加强与民政、扶贫办、社区等部门沟通联系,积极引入民政救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救助形式,切实解决好救助对象实际困难。
(三)实现救助资金来源多途径化
国家司法救助的资金单纯依靠国家财政拨付,显然是远远不够的。从国际范围看,无论已建立救助制度的国家多么发达,都面临资金不足的窘境,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是设立救助被害人公共基金,通过政府预算拨款、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部分劳动收入、慈善募捐等途径募集资金。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也可以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同时,基金应该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进行独立核算,实行透明化管理。
(四)科学合理制定司法救助考核机制,保障司法救助质效
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正确引导基层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避免“指标式”目标考核。二是对应救未救、救不及时、重复救助等不规范救助情况予以扣分甚至一票否决,避免懒政怠政情况发生。三是建立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和反面案例,加强学习培训,切实提升司法救助质效。
(五)加大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宣传
利用检务公开和法制宣传等渠道加大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宣传,让社会群众知晓国家司法救助性质、救助金发放途径、救助金使用要求等知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静乐县人民检察院 弓进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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