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实务角度详细解读醉驾新规的重大变化
从法律实务角度详细解读醉驾新规的重大变化
醉驾入刑以来,危险驾驶罪成为了绝对数量排名第一的刑事犯罪罪名,不管是对司法系统还是对犯罪者本人及其亲属,均造成了巨大、长远的影响。社会各界争议不断,此次出台的醉驾新规就是对社会舆论的正面回应,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一、背景简介
醉驾入刑始于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醉酒的标准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及以上,是《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GB19522-2010)中规定的。
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两高一部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一共只有七条,明确了入刑的标准、罪名、从重处罚的情形、数罪并罚、量刑幅度、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审限及刑事强制措施等。
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该意见分为六大部分30条,是对醉驾办理非常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二、醉驾新规的亮点
(一) 程序严格
1.血液检测必不可少
醉驾入刑的认定,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为必备,以呼气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为例外。这个例外情况就是,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2.规定程序违规后果
醉驾新规第9条强调,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送检、出具鉴定意见;鉴定过程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其他瑕疵或者不规范的取证行为等4类行为,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相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 出罪明确
出罪是指形式上的有罪变为实质上的无罪。虽然醉驾入刑的起刑标准并未提高,还是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及以上,但醉驾新规第12条第1款明确规定,两类条件同时具备情况下可以出罪。
1.出罪的否定性条件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4)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5)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6)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7)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8)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9)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10)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11)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12)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13)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14)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15)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2.出罪的肯定性条件
(1)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这里的“不满”,应当不包括本数。
(2)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3)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4)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5)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3.参照处理的情形
醉驾新规第12条第2款规定,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三) 多方联动
醉驾新规的发布主体从两高一部3个主体变为两高两部4个主体。
本人认为,醉驾新规在维持醉驾入刑基本理念的同时,也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切,统一了裁判尺度,最大限度缩小了打击范围。同时,进一步督促执法机关规范执法程序,避免权利滥用。(静乐县人民检察院 梅兴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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