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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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益诉讼的制度起源

公益诉讼最早是从古罗马的法律制度中有相关的意思体现。在古罗马法中,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罗马市民均可提起。近代公益诉讼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一开始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有色人种、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和文件规定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5年5月5日,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7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并于次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1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法律文书》。同时,为确保公益诉讼案件的正确审理,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16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10号)。2021年7月1日最高检公布《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至此,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法律依据和制度规范基本成型。

三、基层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存在的困境

第一、线索来源渠道少。就静乐县的实际情来看,经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总感觉到公益诉讼工作的社会氛围不够浓厚。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教育不够深入,行政机关和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讼监督职责的目的和作用理解深浅不一。群众知晓度和参与率不高。

第二、行政机关信息不畅通。行政公益诉讼主要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存在不作为或者行使职权的情况是否存在违法情形,但多数行政机关执法信息数据未跟检察机关实现共享,也未主动向检察机关推送。

第三、诉前检察建议力度不足。公益诉讼工作办案规模的扩大后,诉前检察建议的数量也增加了,行政机关收到的检察建议多了之后存在对检察建议不重视的问题。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也是浮于表面,没有从本质上认识到检察建议要达到的结果是从根源上处理相关问题。

四、对今后公益诉讼工作发展的建议

第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大意义。检察干警要逐步改变检察办案理念,正确认识公益诉讼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深刻认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做出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工作能力,多措并举,进一步拓宽案源渠道。加强与公安、环保、市场监管、税务、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协作,扩大案件线索获取的覆盖面。时刻保持对新闻媒体的关注度,及时跟踪社会热点焦点问题,从“曝光”事件中发现线索。

第三、加大宣传力度。畅通协作,进一步形成保护合力。加强公益诉讼宣传力度,增强公益诉讼随手拍的利用率,让社会公共积极参与,提高发现公益诉讼线索的敏感性。(静乐县人民检察院 常娥)

(责编:任思雅、王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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