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化肥商業儲備管理辦法》9月起施行
7月31日,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印發《國家化肥商業儲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同時廢止《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2005年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令第26號)、《中央救災儲備化肥管理辦法》(計經貿〔1999〕577號)、《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發改經貿〔2005〕2251號)。《辦法》將從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對儲備規模、儲備時間及布局、承儲企業基本條件及選定方式、儲備任務下達及管理、儲備任務履行及考核、儲備財務管理、儲備監督管理等作出了詳細規定。經梳理,本次化肥商業儲備的改革重點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整合儲備制度,將原“中央救災化肥儲備”(救災肥)“化肥淡季商業儲備”(春耕肥)“國家鉀肥儲備”(鉀肥)統一整合為“國家化肥商業儲備”,其中鉀肥儲備為單一品種儲備,救災肥、春耕肥儲備品種僅包含氮、磷、復合肥。
二是所有承儲主體都將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儲備任務由企業自願承擔並自負盈虧,所需資金可向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申請貸款解決,中央財政給予資金補助。
三是儲備任務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下達,不再與承儲企業簽訂承儲合同。
四是加強監管,對出現未完成儲備任務、弄虛作假騙取補助、挪用儲備貸款、儲備肥質檢不合格等問題的承儲企業加大懲處力度。
國家化肥商業儲備承儲企業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境內具備化肥生產、經營資格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經營正常。
(二)實繳注冊資本(金)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企業聯合體(化肥生產、流通企業可組成聯合體)中牽頭企業上一年度實繳注冊資本(金)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參與企業上一年度實繳注冊資本(金)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西藏自治區、青海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內企業承儲本省區或上述其他省區儲備任務的,上一年度實繳注冊資本(金)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三)化肥流通企業近三年年均銷售量30萬噸以上﹔化肥生產企業擁有銷售網絡且近三年年均單質肥料產量40萬噸以上或復混肥產量80萬噸以上。聯合體各參與企業總量應滿足上述條件。西藏自治區、青海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內企業承儲本省區或上述其他省區儲備任務時可酌情降低條件。
(四)救災肥和鉀肥承儲企業需在沿江、沿海地區有較為完善的經銷網絡且為化肥進口國營貿易企業或非國營貿易企業。
(五)春耕肥承儲企業在標的區域內近三年年均銷售量不低於企業投標量的1.2倍。
(六)化肥生產企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產品符合國家質量標准,產品能耗符合國家要求﹔化肥流通企業所採購化肥為上述化肥生產企業產品或符合國家商檢標准的產品。
(七)具備與承儲規模和區域布局要求相適應的倉儲能力。
(八)在承擔原“中央救災化肥儲備”“化肥淡季商業儲備”“國家鉀肥儲備”或相關省級化肥儲備任務中,未因造假等行為騙取補助資金而被有關部門處理過。
(九)銀行信譽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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