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中國特色鄉村振興法律制度
——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初次審議聚焦
正在中國人大網開征民意的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系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展開初次審議的版本,這也是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首次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征集意見建議。
如何通過立法來促進鄉村振興?此前,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主任委員陳錫文在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作草案說明時介紹,起草鄉村振興促進法的著力點是,把黨中央關於鄉村振興的重大決策部署,包括鄉村振興的任務、目標、要求和原則等,轉化為法律規范,確保鄉村振興戰略部署得到落實,確保各地不鬆懈、不變調、不走樣,持之以恆、久久為功促進鄉村振興﹔把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促進鄉村振興的政策措施,特別是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健全城鄉融合發展的體制機制、建立新型城鄉關系方面的政策,通過立法確定下來。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在牽頭起草過程中,注意總結地方創造的實踐証明行之有效可復制可推廣的鄉村振興經驗,上升為法律規范﹔同時認真研究、參考我國現行有效的其他促進類法律的立法經驗,強化法律規范的可操作性。鄉村振興促進法著重點在促進,通過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促進鄉村全面振興和城鄉融合發展,不取代農業法等其他涉農法律。因此,草案的條文與農業法等涉農法律的規定盡量不重復,確有必要的,作出銜接性規定﹔其他法律規定不完善的,作出補充性規定。條文的表述也注意與其他涉農法律協調一致。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草案展開初次審議時,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正是緊扣上述立法指導思想和立法原則展開。
深化農村改革 堅持問題導向
實施鄉村振興就必須深化農村改革。對於深化改革,在草案第一章總則中第七條第四款規定:“堅持改革創新,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作用,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不斷解放和發展農村社會生產力,激發農村活力。”把改革創新重點放在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吉炳軒副委員長坦言:“面太窄了。鄉村振興需要深化農村各方面改革,不僅是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希望能夠再補充完善。”他表示,農村改革又碰到了體制機制的硬骨頭,啃下這塊硬骨頭,需要支持鼓勵各地去開拓創新。建議在深化農村改革上再增加一些筆墨,以深化改革來推動鄉村振興。法律就是要大力支持和保護改革的順利進行。
王東明副委員長同樣希望在下一步修改完善過程中,進一步堅持問題導向,對農村土地改革作必要的原則性規定,為進一步深化農村改革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留有必要的空間。比如對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承包地三權分置改革、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土地增減挂鉤改革試點等方面的經驗和做法,可以進行一些總結提煉,作出制度性、創新型的規定,或者原則性的規定。
銜接脫貧攻堅 完善基礎設施
脫貧攻堅與鄉村振興,是廣大農村發展的兩個重大戰略性部署,在政策設計上本來就有協調性、兼容性,多位委員建議草案銜接脫貧攻堅。
謝廣祥委員建議在草案總則中增加關於“國家實行精准扶貧、精准脫貧方略,採取措施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建立解決相對貧困機制和鄉村振興的有效銜接”的規定。他同時建議單設“基礎設施建設”一章,對於農村特別是貧困地區來說,基礎設施仍是短板和弱項,草案理應對加強農村公路、供水、電網、物流、廣播電視和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城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等作出規定,強化鄉村振興的保障條件。
現在脫貧標准是“兩不愁三保障”,主要指的是醫療、教育、住房方面的三個保障,但農村還是比較低的標准。楊震委員認為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方面,還是要進一步加大力度。他建議草案第六條加上“健全和完善基礎設施、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甚至后面可以單列一章。比如,有沒有硬性規定,行政村必須有醫務室,必須有義務教育的小學和初中,自然村做不到,但行政村是不是能做到。還有很多地方的路,雖然通了硬化路,但有的條件還比較差。今后在推進鄉村振興的進程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方面還要再加大力度,這方面的工作還要持續做下去,現有草案在這方面說得比較少。
鄉村無障礙環境建設還十分滯后,有的地方甚至是空白。陳國民委員建議草案應該體現高度重視鄉村無障礙環境建設和改造,將無障礙環境建設納入推進鄉村振興戰略規劃,有機結合,整體納入。
對此,王剛委員表示附議,建議把脫貧攻堅中一些好的做法,特別是通過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取得的一些成效和經驗在草案裡再強化。
細化組織建設 加強人才支撐
草案“五大振興”中提出組織振興,這是必不可少的組織保障,但基層普遍反映帶頭人不好選。張春賢副委員長建議,總的還是要“用好本土優秀的、重視在外返鄉的、優選縣鄉下派的、注重培養后備的”。有一些退下來的同志經驗豐富,又有農村經歷,隻要個人自願、身體允許,可以發揮好他們的作用。同時,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鼓勵推進大小村、強弱村、村庄和企業聯建黨組織黨工委,以強帶弱,加強黨組織、促進脫貧攻堅。此外,還可以試點推進鄉村之間干部交流。
武維華副委員長建議草案進一步細化、優化鄉村振興中留住各類人才的政策。比方說,很多地區已經實施的保証教師平均工資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他建議教師的工資應該比公務員再高一些。他調研過一些鄉村教師,絕大部分表示自己願意當公務員。現在給貧困鄉村一些教師的特崗,很多人拿那個特崗也是想過渡。他建議在這方面能不能提出一些具體措施來。另外在草案扶持措施一章中,他認為也應該有相應的條款。
優先發展農村教育事業是鄉村振興的重要基礎。杜玉波委員建議草案將農村教育事業單列一條進行規定。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村教育事業,在優先發展農村教育事業特別是農村義務教育事業上取得成功經驗。從2006年開始實施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到2016年開始統一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從統一城鄉義務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基准定額,到統一城鄉義務教育學生“兩免一補”政策,隨著義務教育保障機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一半以上用於義務教育,全國義務教育財政性經費,一半以上用於農村。單列出來,有利於在法律當中充分體現這些改革的經驗和成果,使之固化下來。
鼓勵新興產業 明確扶持措施
草案第二章產業發展中,關於糧食安全方面著墨甚多,這跟中央關於糧食安全的要求一致。孫其信委員建議產業發展不僅需要聚焦農產品安全生產,也需要注重鼓勵新產業、新業態,否則也不可能實現鄉村的可持續繁榮。草案第十九條提出一些新興產業的發展,他建議要充分鼓勵新興產業的發展對未來農村發展的帶動作用,現有規定“列舉不太夠”。
此前草案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地方和全國人大代表普遍提出,扶持措施的規定應當明確、過硬一些。與此同時,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草案展開分組審議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同樣對此積極建言獻策。
呂薇委員建議進一步明確政策性金融在加強鄉村建設中的責任和使命。現有草案第六十三條給出了原則性規定。呂薇建議,要提高金融機構吸儲的當地存款投放當地貸款的比例,要對各種金融機構有約束,不僅約束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建立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資金互補社等中小微金融機構的再融資機制,為更好服務“三農”的金融機構提供更多的再貸款、銀行間融資、抵押資產証券化再融資支持。另外,呂薇委員建議在現有草案中加強產權制度和產權保護的內容。
本報記者李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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