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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節選五)

時間: 2020年03月30日14:44  來源:山西農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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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

分包單位應當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並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並交施工總承包單位。

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並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証。

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

第三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工資保証金,專項用於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

工資保証金實行差異化存儲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實行減免措施,對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適當提高存儲比例。工資保証金可以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

工資保証金的存儲比例、存儲形式、減免措施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証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第三十四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項:

(一)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所在項目部、分包單位、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勞資專管員等基本信息﹔

(二)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工資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申請渠道、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建設單位不得因爭議不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施工總承包單位也不得因爭議不按照規定代發工資。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

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

第三十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清償。(未完待續)

(責任編輯:陰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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