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給農村宅基地管理“劃紅線”
本報訊(記者 李慶國 蘆曉春)為落實戶有所居,加強農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設管理,8月11日,北京市政府出台《關於落實戶有所居加強農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包括22條內容,明晰了北京農村宅基地房屋建設管理的“紅線”,明確規定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嚴禁社會資本利用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嚴禁借租賃、盤活利用之名違法違規圈佔、買賣或變相買賣宅基地等。
《意見》明確了農村宅基地用地相關標准。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宅基地用地標准,人多地少的地區最高不得超過167平方米,其他地區最高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具體標准由各相關區根據本區實際情況確定。村民應嚴格按照批准面積和建房標准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和超面積、超高度建房。對按照統一規劃批准易地建設住宅或集中居住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的要求,依據相關規定退出原有宅基地。
《意見》提出,積極探索建立有償退出和轉讓機制。各相關區可多渠道籌集資金,探索通過多種方式鼓勵進城落戶及因繼承、贈與或購買房屋形成“一戶多宅”的村民,自願有償退出閑置宅基地。明確要求,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嚴格執行國家和北京市戶籍政策,除法律法規規定情形外,嚴禁城鎮居民戶籍向農村遷移,嚴格管理農村間的戶籍異地遷移。
《意見》要求,依法規范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明確提出,盤活利用的閑置住宅應當是在合法宅基地上已經閑置且預期繼續閑置2年以上的住宅。出租用於居住或經營的,要嚴格遵守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履行出租登記手續,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20年,嚴禁出租不符合條件的房屋,嚴禁違法群租。同時,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要嚴格按照村庄規劃和村庄建筑風貌管控要求進行,嚴禁社會資本利用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嚴禁借租賃、盤活利用之名違法違規圈佔、買賣或變相買賣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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