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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午休期间主动干活受伤,算工伤吗?

    时间:2026-01-23 18:32:05 来源:山西晚报

    日常工作中,有职工会利用午休等非规定工作时间处理工作事务,若此时意外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近日,省人社厅根据具体案例给出了答案:即便在午休期间,职工主动开展本职工作受伤,仍可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很多职工存在疑问:主动加班、自愿处理工作事务时受伤,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工伤认定的核心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而非是否“被动接受安排”。

    ★“工作时间”的认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明确的工作时间、完成临时指派或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以及加班时间。即便在午休、下班后等非规定时段,只要是为了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任务,或响应用人单位潜在工作需求,均可视为“工作时间”。

    ★“因工作原因”强调职工所受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直接关联,包括:

    从事本职生产经营活动受伤、完成用人单位指派工作受伤、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伤,以及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如饮水、如厕)时受伤(不包括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实际中,属于本职工作且维护了公司的正当利益,均符合“工作原因”要求。

    ★“工作场所”的认定核心在于“是否属于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

    用人单位能够对职工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实践中,一些职业人群的工作流动性强,工作场所不固定,如销售、技术人员等需在不同客户间开展工作,通过“履行工作职责”和“合理区域”,将工作场所从传统物理空间拓展为“履职空间”,意味着只要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或者所需的合理区域,都可以认定为工作场所。

    需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工作相关受伤都能认定为工伤。根据规定,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造成的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职工在主动工作时,若存在上述违规情形,将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编辑:袁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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