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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部门梳理“避坑”指南 帮求职者守好职场“第一关”

    时间:2026-01-16 16:58:25 来源:山西晚报

    求职季,不少求职者被实习期、试岗期、试用期搞得晕头转向,甚至误踩权益陷阱。1月14日,省人社部门发布提醒,我国法律对实习期、试用期有明确规范,但没有“试岗期”的规定,其本质是违法用工手段,求职者需认清差异、守好职场“第一关”。

    ★“试岗期”有陷阱?果断拒绝

    人社部门提醒,法律上并没有“试岗期”“试工期”的概念,只有“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不管是以什么名义,只要存在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就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捏造“试岗期”“试工期”“新岗位考察”“适应期”等概念,规避法律义务,是违法的。求职者如果遇到需要试岗且不发工资的企业,请果断拒绝。

    ★“实习期”与“试用期”区别大

    试用期与实习期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当事人的目的不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双方协商确定的双向考察期限。试用期主要体现的是用人单位补充人力资源的目的;实习期是在校学生为了提早熟悉专业工作、提高自身素质,到用人单位的学习锻炼。

    当事人的身份不同。处于试用期内的只能是劳动者,处于实习期的一般是在校学生。企业不得招用已毕业人员以“实习”名义用工。

    性质不同。实习期是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若发生纠纷,可通过学校与企业协商解决;试用期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的考察期,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范。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实习期、试用期,还有一个概念叫“见习期”。依据《就业促进法》及地方政策,针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等群体,可安排到见习基地进行岗位实践,目的是提升就业能力。见习期间不建立劳动关系,但会发放见习补贴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关于试用期,这些事你要知道

    ☆期限不能“随心定”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合同期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调岗、续签时不得重复设置。

    ☆工资有“底线”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太原市为例,2025年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50元,试用期工资若低于该标准,或未达合同约定工资80%,均属违法。

    ☆合同社保“一个不能少”

    试用期必须纳入劳动合同期限,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无效,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用人单位需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即使双方协商一致,也不能免除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

    ☆解除合同“有条件”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离职;用人单位若要解除合同,需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法定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且需书面说明理由,不得随意辞退。

    劳动者试用期期间因个人原因辞职,除了法定情形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培训与保密事项),一般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法约定试用期,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没有劳动合同怎么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编辑:袁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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