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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2-13 22:37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法制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点击评论

在法院工作二十多年,我调解的案件有多少已经记不清楚了,然而,案件的当事人于大娘却没有忘记我这个在法院工作的普通干警,每每在街上遇到我时,总是先打招呼。虽然在我的记忆中,大娘那个案件有些模糊,但她的笑容却令我感动,让我也深刻地理解了“群众利益无小事”所蕴含的道理。


那是1983年9月,于大娘的丈夫吴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宜林地承包经营权协议,期限为3年,于大娘的丈夫在该承包地上栽了些树木。1986年,于大娘的丈夫去世后,她跟随女儿来到县城生活。1995年3月,村委会将于大娘丈夫当初所承包的宜林地又承包给本村村民王某,并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后王某在该土地内投入大量的人力栽种了不少松树,2005年11月县林业局又为王某颁发了林权证。到了2009年7月份,国家修建平阳高速铁路需占用该承包地的一部分,并发放相应的补偿款。


对此项补偿款的归属,于大娘与王某发生了争议,村委会也多次组织双方协商,但最终无果。2010年9月13日,于大娘诉至阳曲县法院,请求判令王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地合同无效,并要求村委会发放其土地补偿款5万元。


为更好地处理好这起案件,我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巡回法庭深入到大娘所在的凌井店乡南社村。到达该村后,我们便决定在该村村委会的院落开庭审理。听到法院主动到村开庭审判,当地的群众都集中而来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庭按照庭审程序,有条不紊地进行。庭审辩论中,双方言辞激烈,各执己见。原告于大娘持有阳曲县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被告王某也手握承包土地的相关证据及土地承包的政策、法规,双方都认为有理,案件审理陷入僵局,案件争议的焦点表面上看是谁享有对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实际上是土地补偿款的归属。同时,双方态度都十分强硬,但在庭审即将结束之时,在征求双方意见时,双方都愿意接受调解。凭着自己多年的审判经验,我决定把调解工作重点放在庭后。在对庭审情况作点评的时候,我没有直接涉及案情,而是帮助当事人分别分析了双方的立场和难处,入情入理的话语,缓和了双方的对立情绪。


休庭后,我当即召集陪审员及本村干部继续做其思想工作。通过对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法律,说情理,特别是向当事人讲述法院处理同类案件的情况后,双方当事人终于同意调解,但对剩余土地的经营权存在分歧。同时,抓住时机,让村干部做工作。“老人年龄已大,保重身体要紧,将征地补偿款的20%给付老人,剩余的土地让王某今后经营。”村干部坦诚、朴实的话语打动了于某老人,当下于大娘表示同意村干部的意见,被告王某听后也非常同意。眼看着双方的矛盾得以化解,在场的人民陪审员、村干部都松了一口气,这时大娘眼中含着泪花,脸上露出了微笑。此时,时针指向14点,旁听了整个案件审理过程的村民也好像忘记了饥饿,纷纷称赞法院法官不仅化解了村里的矛盾,而且使他们也受到了法制教育。


从审理到现在,这起案件已过去将近一年了,但于大娘的微笑至今让我难以忘却。(作者单位:阳曲县人民法院)


□王云仙

(编辑:董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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