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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2-10 18:57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法制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点击评论

问:张某是某涂料销售公司的销售部总监。按照惯例,公司各部门每年都会组织年度迎春聚餐。年前的一天,张某在聚餐前就公司一年的销售情况做了简短的发言,之后与同事共进晚餐。不料,聚餐快结束时张某不慎在饭店门口摔倒。事故发生后,张某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后经当地人保局认定该事故为工伤。


工伤认定后,涂料公司认为张某在当晚的聚餐活动中并未受伤。公司的聚餐行为既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也不是工作中必须的应酬和公司的强制行为,且聚餐不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特征,也不构成因公外出,张某的摔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拒绝赔偿。


请问,员工参加公司年会聚餐时摔伤,属于工伤吗?


答:当地人保局的认定并无不妥。张某作为原告公司职工,所在部门年会系公司日常运营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将之与公司的纯粹生产、经营活动相割裂,事故当晚的聚餐活动并非私人聚会。另外,张某确系在年度聚餐活动中摔伤,人保局依据所取的证据认定该事故属于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并无不当。公司认为聚餐不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特征,也不构成因公外出,张某的摔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但公司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据中国普法网

(编辑:力国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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