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如何切实维护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
刍议如何切实维护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
党和国家把新型城镇化作为一个新的发展战略,这是未来五到十年甚至更长一段时间国家发展的重头戏。劳务工人是城镇化的主流群体。从这个角度讲,城镇化意味着实现劳务工人的城镇化,劳务工人在城市安居乐业事关城镇化战略进程。对于劳动密集型的建筑行业而言,劳务工人已经成为建筑业链条的重要一环。建筑劳务工人占建筑业从业人员的80%以上,承担建筑施工一线绝大部分操作任务。做好劳务工人的工作一直是建筑企业推动城镇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大事。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务工人的维权意识高涨。劳务工人的维权内容有了新的变化,不仅涉及薪酬按时发放、劳动安全保护、工伤疾病赔偿,而且涉及住房、子女上学等问题衍生出来的社会问题。因此,劳务工人的维权问题不再是一个单向度的问题,而是一个涉及政府、企业、劳务公司等多方面的系统工程。维护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做好顶层设计,注重系统思考,采取政府主导、劳务公司为主体,总包企业积极支持、引导、监督、配合的方式,三管齐下,形成合力,各司其职,全方位、多角度,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建筑行业劳务工人权益维护面临的系统环境
建筑企业的用工模式经过不断变更,从上世纪中期开始,逐步经历了农民合同工、临时工、施工队、包工头等多种多样的用工制度。目前,随着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和规模建筑企业逐渐向管理型企业转变,不管何种管理模式,无论大型国有施工企业还是民营建筑企业,都很少有自己的劳务队伍,都是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协议。而在实际管理中,没有完整的组织机构和管控措施的劳务班组通过挂靠一家劳务公司进行操作施工,因为有些劳务公司本身没有固定的劳务队伍。
在这种用工情况下,劳务工人不完全处于建筑企业的控制管理之下,而是受到政府、施工企业、劳务公司、劳务班组的多重管控,管理职责不明确,无法形成合力。仅仅从某一个方面解决问题,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强有力的保障和回应。
劳务工人维权的困境既有属于政府监管范围的,如法律知识普及问题、社会保障问题、住房问题、子女教育问题、劳务公司管理问题,也有劳务公司本身职责范围的,如按时发放工资、普遍建立工会组织等问题,还有涉及政府、劳务公司、建筑企业共同参与的问题,如劳务工人技能提升、工资发放、劳务工人入会、劳动环境改善等。鉴于此,在切实维护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时,应该采取政府主导、劳务公司为主体、企业积极配合的方式,三管齐下,形成合力,各司其职,全方位、多角度,实实在在解决劳务工人在城镇化中遇到的问题。
二、三管齐下,形成合力,切实维护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
(一)政府主导,发挥职能,完善保障体系,强化对劳务公司的管理
1.分类分层,完善劳务工人保障制度建设
目前,劳务工人参加社会保障大致有参加现行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劳务工人专项保障、农村社会保障3种路径。在建筑行业,劳务工人主要集中在脏、累、险的工作岗位,发生工伤事故的概率高,多属意外事故;同时,工伤也有不可逆转性,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挽回,也给个人带来终身痛苦,于企业不利,对国家不利。因而对于建筑行业来说,当前最重要、最迫切的是完善劳务工人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宪法确立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保证劳动者这一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通过健全法规强制实施。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职工都应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一些劳务公司恶性竞争,为压低成本,未能使工伤保险实现全部覆盖。国家应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劳务公司依法为劳务工人缴纳工伤保险,同时适当上调工伤赔付标准。
对于医疗、养老等其他社会保障,由于劳务工人流动性比较强,很多是跨省、市流动,我国应制订适应劳务工人特点和要求的保障办法,便于其参保、转保、退保,避免因更换工作造成手续复杂,被迫中断参保或退保。
2.规范劳动合同,保障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有据可依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政府加强监管,建筑企业积极配合,劳务公司依法实施,要做到签订合法、内容科学、管理合规。
首先政府应督促劳务单位在使用劳务工人的过程中,依法与劳务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务工人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谨防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等作为用工主体与劳务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其次要完善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都应作出详尽规定。第三要求劳务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各个环节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3.强化对劳务公司的管理,建立劳务公司信用管理体系
政府相关部门应该统一规范劳务进入市场,建立“市场准入—行为规范—运行检查—市场清出”的管理反馈机制,由主管部门、总承包管理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等组成的劳务公司提出综合评价标准。对于评价级别低、没有全面保障劳务工人各项权益的劳务公司进行降级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限时整改或清出劳务市场。
(二)劳务公司主动作为,发挥主体作用,切实保障劳务工人的权益
1.建立劳务工人综合管理档案。为便于及时了解劳务工人动态、规范日常管理,劳务公司要针对其流动性大、分散性高的特点,建立劳务工人综合管理档案。档案应该包括劳务工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信息以及用工信息,并以此作为入职、考勤、工资卡办理的依据以及解决劳资纠纷的重要参考。
2.普遍建立工会。劳务工人队伍存在分散性、流动性等特点,由总包单位工会组织进行劳务工人管理往往难以控制,而且工会工作很难有连续性。按照“源头入会、委托管理、双向维护”的原则,当地工会应根据劳务公司数量、规模、经营状态、建会情况,积极推动尚未建会的劳务公司建立工会组织,从源头上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切实贯彻落实“两个普遍”,有力地发挥工会组织在劳务工人权益维护方面的作用。
3.加强劳务公司的专业化建设。劳务公司要适应当前劳务分包专业的行业趋势,不断加强企业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完整、科学的劳务施工日记、劳务综合台账、劳务技术台账、民工工资支付模式等管理体系,以适应竞争日益激烈的劳务市场的要求。
(三)总包单位积极参与、大力支持,确保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1.建立诚信档案,积极有力监督。总包单位应该建立劳务单位诚信档案,内容涵盖项目建设情况、劳务工人权益保障情况等,并对没有按时发放劳务工人工资、管理不健全、劳务工人权益维护不力的劳务公司进行备案。总承包企业在实施工程项目的过程中,必须优先使用有相应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在企业诚信评价中排名靠前的劳务公司。
2.发挥平台优势,提供有效指导。总承包单位大多是规模企业,组织结构完整,管理链条科学,以项目部为主要管控单位,对工程施工全面负责。项目部作为基层管理机构,与劳务公司具有密切的合作与依附关系。总承包公司应该通过项目部对劳务公司在管理、运行上进行监督和指导。一方面在群团工作中,通过党工团组织对劳务公司的工会工作进行指导,密切合作,为劳务工人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措施,同时增强劳务工人的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另一方面,在生产施工中,通过对重要工序环节进行监督指导和专业培训,提升劳务公司职工的施工组织能力。
(四)三方合力,提升劳务工人的业务技能,改善生活条件
目前,劳务工人在工作和生活中存在两大瓶颈:一是自身技能差、流动性强、持证上岗率低,再就业竞争能力差,选择面窄;二是由于居无定所,生活条件脏、乱、差,生活设施简陋。
这需要以政府为主导,制订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多方面筹措资金,联合劳务公司、总承包公司调动各方的积极性,推进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工作,切实提高劳务工人的素质;推进劳务工人生活设施建设,打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空间。
三方合力,提升劳务工人的技能水平。政府一方面要在劳务输出地区开展针对建筑业务工人员的初级培训,做到“先培训后输出,先持证后上岗”;另一方面,由政府主导,提倡劳务工人培训经费 “三个出一部分”,即国家出一部分、劳务公司出一部分、施工企业出一部分,成立流动的劳务工人培训学校,并根据劳务工人的文化层次、技术水平、年龄结构及行业特点采取送派、轮班、教师流动教学等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
三方合力,改善劳务工人的工作和生活环境。首先,政府要出台现场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筑工地宿舍食堂卫生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其次,与总承包企业、劳务公司共同出资,共建“劳务工人之家”“民工探亲房” “民工活动园地”,同时整合社会资源,开展 “送电影下工地”“法律普及在一线”等形式多样的活动;最后,政府应该降低公租房申请的门槛,对劳务工人住户进行优惠减免,鼓励劳务工人入住。
综上所述,劳务工人是一个在国家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中的弱势群体。劳务工人的管理不仅关系到城镇化的顺利推进,而且关系到建筑行业分工进一步精细化、劳务公司逐步走向现代化的产业发展问题。政府只有进一步发挥服务社会的主导作用,站在全局的高度多方面、多方位、多层次整合社会资源,围绕劳务公司管理主体,积极发挥建筑总承包企业的作用,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好劳务工人的切身利益,推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王炜 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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